一、醉驾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对于醉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醉驾有关的刑事案件可以参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问题主要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驾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应当根据其醉酒程度、造成损害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来确定。
5、在查处醉驾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酒精检测和抽血取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7、办理醉驾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8、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情节严重,不满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这6种醉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是挪动车位型。
2、是救治病人型。
3、是睡觉休息型。
4、是隔时醉驾型。
5、是尚未驶出型。
6、是被醉驾追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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