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2、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无法进行清算的。
一、公司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1、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清算资料缺失导致清算不能,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抗辩,而应当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逾期不清算、法院判决清算仍不清算,由此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范围内,或者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注销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而是伪造清算资料,虚报公司已清算完毕,或以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等理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应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一旦因此诉讼,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该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三、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有哪些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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