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A类人群:
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类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B类人群:
1、取得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
2、或在本市五城区稳定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保已满3年的一般务工人员;
3、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含技师)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家庭财产在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8倍以下(按每户3人计);
2、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3、单身人员应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离异时间应满2年;
5、申请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C类人群:
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我市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政策福利:
1、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2、家庭人均年收入范围将大幅提高,覆盖人群也大幅增加
注: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我市城区各类住房保障。
二、申请流程
A、B型保障对象受理审核流程
A、B型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窗口受理、网上审核、轮候配租。
(一)窗口受理
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转街、镇初审,街、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房管局。
(二)联合审核
区房管局应在1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转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车辆管理)、人社、地税、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反馈区房管局。
以上协查单位的反馈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汇总提交
区房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准入条件的汇总确认工作,统一提交市房管局。
(四)公示登记
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复核,复核通过后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登记保障资格后,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五)轮候配租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金补贴的,自资格登记次月起发放租金补贴。
C型供应对象受理审核流程
C型供应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实行单列保障。
(一)单位初审
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信息查档凭证(可通过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打印)。工作单位应在受理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明确初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二)汇总公示
市人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配租。
(三)轮候配租
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
三、其他安排
(一)租金安排
1、对A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我市现行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对B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3、对C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二)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每年评估并公布一次。承租人应按配租入住当年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低保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家庭,免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2、承租人(含租赁补贴对象)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变动(实物配租对象还要申报水、电缴费情况)。
3、对主动申报的情况,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对超过6个月不主动申报,或在抽查中发现虚报、瞒报以及欺骗、造假行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立即收回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年审安排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承租人的年审工作。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
2、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3、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资格年审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未通过的,自未通过之日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四)清退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将被取消保障资格,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处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两房”或以“两房”谋利的;
(3)改变“两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两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两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两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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