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5:06:20 461 人看过

核心提示:医疗纠纷应该包括对宠物医治所产生的纠纷,对宠物进行医治也一种医疗救治行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具体分析如下文。

【案情】

2012年7月9日,金某发现自己的宠物狗拉肚子,便将爱犬送往了一家宠物医院,接诊的医生随即给小狗进行了灌肠。灌肠之后,小狗还能下地走路,可第二天小狗却死了。金某认为是宠物医院治死了自己的爱犬,要求宠物医院赔偿相关费用。

【分歧】

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狗是物,是客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的是人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宠物医疗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宠物医疗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更多的相同之处。所以,宠物医疗纠纷在举证问题上,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其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宠物医疗纠纷也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自己的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广义上理解,医疗纠纷应该包括对宠物医治所产生的纠纷,对宠物进行医治也一种医疗救治行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宠物医疗纠纷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假设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存在争议的话,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依照证据法规定或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找不到明确依据确定举证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责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依据这个原则,在宠物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更有能力举证,就应该由哪一方举证。而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双方对宠物医疗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大量的医治的信息、资料都被医疗机构所掌握,所以,笔者认为应由宠物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宠物医疗纠纷中,应由宠物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自己的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如果宠物医疗不能举证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一、受害人自己挑逗宠物被咬伤是自己负责吗?

宠物咬人属于特殊侵权,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在因他人挑逗宠物被咬伤的情况下,宠物主人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上面说的是一般的情况,也会存在宠物主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况。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换句话说,自己养的动物咬了人,作为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是对方挑逗激怒宠物咬伤了他,那主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当事人养的是禁止养的烈性犬,那责任是逃不掉的,不管是不是对方挑逗激怒宠物导致宠物咬伤了他,都得担责。

所以,当遇到因挑逗宠物被咬伤的事件,一般来说是由宠物的主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受害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那么宠物的主人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个需要提出方举证,还有一个就是烈性犬的问题,养烈性犬的话,不管谁挑逗,烈性犬主人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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