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20:31:36 188 人看过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多为企业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经理、财务人员、销售员、业务员等利用自己主管、经手、使用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实施犯罪。

2、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该类犯罪多发生在公司、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之中,行为人往往对自己所主管的业务极为熟悉,各个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均十分清楚,且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相交错,犯罪行为寓于职务行为之中,不是与该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由此导致犯罪行为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结果短期内难以暴露。

3、犯罪过程的智能性。该类犯罪目的明确、策划预谋充分,作案前一般都经过缜密思考,惯于不留痕迹,导致调查取证难,有的甚至明知侵占的手段和金额,但因时间久远无法调取、核对相关证据而无法认定为犯罪。

4、犯罪后果严重性。这类犯罪人员一旦发现了企业管理中的漏洞便私欲膨胀、失去道德、良知、疯狂作案、不能自拔,涉案金额占企业资金比重大,使企业损失惨重。

一、民营公司职务犯罪一般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犯罪的种类以及处罚:(一)挪用资金罪;(二)职务侵占罪;(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构成要件主要是指:(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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