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2:03:01 30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

(一)第一类10%;

(二)第二类5%;

(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在收到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财政部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依据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财政部在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凭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条对中央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财政部、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4日 00: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
    2023-04-27
    2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理暂收印收使取投公收国管取于益国暂暂国收用国益国投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财经字[1999]143号国家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请审批<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函)(国电财[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按照执行。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国家电力公司年度投资收益使用预算表(略)三、国家电力公司年度投资收益收支决算表(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
    2023-06-07
    124人看过
  •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抑涝分洪助益资本市场发展提速目前,已逐步陷入流动性过剩困境的商业银行,正在面临着不断高增存款积压,据央行统计资料显示:全部金融机构存贷比快速下降,由03年75%下降到04年74%、05年68%,06年3月底为67.55%,导致金融机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现在几百亿及今后乃至万亿国库现金,又要流入商业银行,加之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压力下,外币转存人民币,追逐人民币和人民币资产欲望仍在继续,存款资金大有"水浸"银行之势。然而在预防通货膨胀、经济过热,又要限制商业银行贷款,只能使银行存贷差越拉越大,金融风险被运积在商业银行体系内,在这种趋势和情况下,人民币存款怎能加息呢?所以只能选择贷款加息,或者存款加息幅度小于贷款加息幅度的货币政策工具,提高使用资金的成本,一方面抑制经济过热,另一方面增大商业银行获利空间,使获得收入来弥补或减轻因存贷差拉大所带来的利息负担,维护国民经济核心金融机构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稳
    2023-06-07
    476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行〔2009〕400号发布日期:2009-10-12执行日期:2009-10-12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工资计划管理企业检查什么收入内容
    1.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1)工效挂钩企业:①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②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2)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①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②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3.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4.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5.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6.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7.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8.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2023-06-13
    185人看过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
    2023-04-27
    296人看过
  • 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以下统称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第四条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除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的人员。对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职
    2023-05-05
    449人看过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
    酒店委托管理ent:2em>《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待遇和保险第八章印刷商标第九章合同转让第十章修改的内容是什么,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合同用语及其效力为增强饭店企业活力,增加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鼓励酒店管理公司开展国际化经营,第二条酒店管理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酒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向酒店输出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三条酒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对所管理酒店的管理,促进人才的成长和交流,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第四条设立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酒店管理公司的条件,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信用担保相适应的必要设施(3)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三星级酒店高级业务管理经验,并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内外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4)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金融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
    2023-05-02
    444人看过
  • 国有企业内外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什么?
    ②临时工、计划外工拟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二)工资计划管理或一次性工资企业:①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者一次性工资计划。②临时工、计划外工每年拟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年薪、新增总收入、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等3.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4、执行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办发〔1994〕489号)。(五)企业经营者从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年薪内外收入。6.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的《工资总额手册》从银行提取工资。(七)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的数据。8.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3-05-07
    363人看过
  • 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完成和上缴单位及时得到有偿上缴外汇的人民币补偿资金。特规定如下: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规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30%的比例和有关要求,凡承担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各地方和中央各承包单位,必须按月等比例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有偿上缴中央的外汇额度,并负责监督考核上缴计划的完成情况。所收外汇纳入国家用汇计划,按高来高去的原则办理。(三)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收购价格,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月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月的收购价格。(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增设“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总帐户”(简称:收购有偿总帐户),并为中央各承包单位设立“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分帐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
    2023-06-09
    270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石政发〔2010〕38号发布日期:2010-9-27执行日期:2010-9-27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税后利润的上交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09年以前(不含2009年度)各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再追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全部予以收缴。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全部收缴财政。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023-06-07
    414人看过
  • 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10月9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规定指出,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规定强调,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决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
    2023-05-29
    104人看过
  •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3]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特拟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和新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
    2022-11-14
    394人看过
  •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教〔2009〕495号发布日期:2009-12-29执行日期:2009-12-29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
    2023-06-07
    48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