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七条: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三百七十八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2016年)
第一条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第一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2016年)
第四条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1999年)
第九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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