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争议不需要复议前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08:24:14 371 人看过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1、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5)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申请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中止的情形有: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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