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何某吉、何某德、何某明父子3人被疑为嫌犯,接受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马某禄、闫某生等人审查,被分别关押了7至8个月之后,父亲何某吉在被取保候审的一个月以后死亡,儿子何某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该案件被撤消后,何某德、何某明控告马某禄、闫某生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马某禄、闫某生对嫌犯刑讯逼供,致使何某德、何某明被屈打成招,直接导致父子3人被错拘、错捕,无辜关押,最终造成何某吉死亡,何某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的严重后果。
4月18日,记者了解到,安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禄、闫某生犯有刑讯逼供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马某禄、闫某生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兰、何某德、何某明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申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之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案件回放]父子3人被疑为嫌犯
1997年1月6日,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马某禄、闫某生在侦查张某德盗窃案时,将涉案嫌疑人员何某吉、何某德、何某明带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务区审查。由马某禄、闫军审讯何某吉、何某德,闫某生、王卫东审讯何某明。经审查,何某德、何某明承认参与盗窃,何某吉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1997年1月7日,经该警务区提请,西固公安分局批准对何某吉、何某德、何某明刑事拘留,同时被送往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区看守所羁押。后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97年2月27日将何某吉、何某德、何某明执行逮捕。
父病死儿精神障碍
同年7月25日,何某吉因病被取保候审,并于8月27日死于家中。同年9月3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某德、何某明取保候审。1998年9月28日,西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何某吉、何某德、何某明犯罪嫌疑人身份。
2000年10月25日,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作出司法鉴定书,认为何某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2000年12月28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0)004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何某吉、何某德、何某明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2477元,并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001年5月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01)兰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维持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00)004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两警察涉嫌刑讯逼供
在此期间,马某禄、闫某生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取保候审,该案件指定由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禄、闫某生在侦查张某德一案时,对拒不认罪的涉案人员何某德、何某明刑讯逼供,致使何某德、何某明被屈打成招,直接导致何某德、何某明及某父何某吉被错拘、错捕,无辜关押。最终造成何某吉死亡,何某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的严重后果。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禄、闫某生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遂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证人证言不能查实
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德、何某明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证人张某德的多次陈述,所述内容前后矛盾,反复无常,已失去证据效力。证人李某生证言称看到何某德、何某明被反背,证人李某林证言称听到打耳光的声音,是谁打的没看见,证人徐某元证言称听到何家父子被打得叫喊声,上述证言不能确切证实是何人用何种行为对被讯问人实施了肉刑及变相肉刑,故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禄、闫某生犯有刑讯逼供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解读犯罪行为不能确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禄、闫某生的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何某德、何某明及其父何某吉被错拘、错捕,无故关押七八个月,最终造成何某吉死亡,何某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关于何某吉等人的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书,证实马某禄、闫某生不具备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公诉机关出示的法医鉴定、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以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何某吉的死亡、何某明患拘禁性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的后果与马某禄、闫某生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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