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对象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09:05:24 402 人看过

一、拘-传适用对象有哪些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二、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3、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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