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表现在:
1.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2.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
3.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作为承租人时,如果出租人出卖其出租物,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其特征:
(1)基于法律的规定;
(2)是一种物权性质的请求权;
(3)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依自己一方的意思,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契约,无须出租人的承诺;
(4)具有专属性。此权利仅属于承租人本身。
所谓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其法律特征:(1)具有法定性;(2)具有从属性;(3)具有不可分性;(4)具有物上代位性。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下列共同点:(1)皆具有法定性;(2)皆具有物权性质;(3)皆为优先权。当法定情形出现时,优先权人均可依法行使优先请求权;(4)皆具有从属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承租权为前提,承租权消灭,优先购买权随之消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债权而存在,债权转移或消灭,优先受偿权随之转移或消灭;
(5)皆为期待权。无论优先购买权,还是优先受偿权,其成立以后是否实现,必须期待一定的条件。优先购买权期待的条件是:出租人出卖出租物,承租人与第三人具有同等资质且所给出的价款与第三人相同。优先受偿权期待的条件是: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二者的区别是:(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由法律直接授予承租人,即租赁合同一旦成立,该购买权即告成立;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由法律授予债权人,只有当债务人以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时,债权人方取得优先受偿权;(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可分性。即承租人根据出租人出卖出租物的不同情形,既可整体优先购买租赁物,也可部分购买租赁物。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抵押物部分灭失时,其余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物分割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3)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当租赁物转变为其他价值形态时,优先购买权不复存在;优先受偿权则不同,抵押物变化为其他价值形态,如因毁损取得赔偿金、因公益事业征用而取得补偿金时,优先受偿权人仍然得就该变化的形态行使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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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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