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已近4年,顾女士突然发现有一笔夫妻共有的存款未予处理,故起诉要求与凌先生共同分割,并称凌先生隐瞒事实,故应当少分。由于顾女士在离婚当时应该知道这笔存款的存在,故其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日前,她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予以驳回。
婚姻中的12万元还未分割
顾女士与凌先生于2005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男方生活。同时对家具、家电和房贷等也作了明确的约定。可是,却对家中的存款一字未提。顾女士于离婚当天便搬离另外居住。可是,顾女士在家中整理物品时突然发现一张打印有凌先生银行帐户以及存款明细的纸张,便怀疑对方离婚时对帐户中的巨款未分割。鉴此,顾女士于今年7月起诉,要求与凌先生对该部分存款进行分割,并暂估银行存款数额为10万元。诉讼中,顾女士明确对顾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内于2005年9月17日时的存款12万元进行分割。同时表示,由于凌先生隐瞒财产,故应当少分。
这笔存款她应当知道
凌先生称,由于顾女士以离婚者身份在网上刊登征婚启示,并与他人进行交往,故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中未对双方名下存款及车辆、保险权益进行书面约定,但双方口头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现在,她要求分割的存款,其实在离婚前顾女士是知道的。因此,她的诉请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她称最近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打印有银行帐户以及存款明细的纸张。该证据反映的最后一笔记录为2005年10月25日,但她实际在离婚之日已将物品搬离,因此该证据不可能是在她的现住地被发现。现对这份证据来源有异议,同时也反映了她对该存款的存在是清楚的。故请求驳回诉请。
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顾女士对凌先生的该笔存款情况应当是清楚的。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顾女士在清楚凌先生占有该笔款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未主张分割。现以凌先生隐匿财产为由,请求分割该笔款项,其诉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民法典离婚后再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离婚后再要求分割财产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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