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张某在某国营厂上班时被砸伤,伤愈后在家休养至今,因一直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他每月仅能领取60%的工资,也没有护理费,生活极度困难。申请仲裁后,因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他又不得已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最终,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他分三次拿到了10余万元的补偿。
1978年11月,家住芝罘区的张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国营厂干临时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1981年8月的一天,张某上夜班,负责往吊车上装钢丝,当钢丝走到半空中时,突然停电,整卷钢丝轰然从半空中掉了下来,砸在正在装料的张某胸部,张某向后跌倒在钢丝上,造成颈部受伤,被工友抬往医院抢救。张某在医院一直治疗到同年12月份。1982年1月份,伤愈后的张某回到工厂上班,同年2月份因旧伤复发后再次住院治疗,5月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1986年11月份,该国营厂针对张某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研究决定每月发给张某月工资的60%,即27.7元。1993年,该国营厂倒闭后,烟台某工业总公司接收该厂,按每月27.7元的标准给张某发工资,直到2006年;从2007年1月起按每月291.3元发放,直到2008年10月。期间,张某多次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但遭到该公司拒绝。2008年5月,张某向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补缴1992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1981年至2008年的工资差额等。
2008年6月20日,经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护理。该公司提出异议,2008年9月,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结论一致。2008年11月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公司为张某补缴1995年1月到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发张某1996年10月至2008年10月伤残津贴差额、护理费共计119288.81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履行法律义务。2008年12月26日,张某委托妹妹向芝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3天,法院就向该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经办此案的魏东超副庭长多次与该公司协商,但因该公司经营状况欠佳,仅给付张某5000元,余款答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后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又积极主动地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执行人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2009年7月16日,该公司为张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37857.02元,并为张某垫付了其中个人应承担的8137.16元。另外,双方当事人也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扣除为张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已经支付的5000元,再为张某补发伤残津贴差额和生活护理费106151.65元,分三次付清,7月30日前付5万元,8月30日前再付3万元,余款9月30日前付清。
日前,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经该公司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该主管部门的其他企业先为该公司垫付了伤残津贴差额和生活护理费,最终使这一困扰当事人20余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得以执结。刘国军
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
首先,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属于违法解除。
-
单位不履行裁决工伤职工申请执行讨回护理费
500人看过
-
终局裁决无法执行工伤索赔获得支持
395人看过
-
工伤索赔案件终局裁决无法执行,但获得支持
319人看过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注销后职工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456人看过
-
工伤单位护理费吗
54人看过
-
因工伤辞职单位无过错可获得补偿金吗
170人看过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更多>
-
单位未给职工办理,职工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怎样获得社保补偿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4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具体建议来电或者当面咨询
-
-
单位职工因工死亡职工可否获得赔偿?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6基本上根据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其规定有: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
工伤职工的单位能无理由开除工伤职工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08工伤单位一般不能无原因解雇。根据法律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工伤认定后,被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雇。
-
职工受伤后未参加工伤保险,如何获得赔偿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2没有达到伤残等级,那么就享受除伤残赔偿以外的工伤待遇即可。只要认定为工伤,那么受伤员工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没有伤残等级,那么只是没有一次性补助金。员工的治疗费等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的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