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离婚登记和管辖问题。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是起诉离婚,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应当一起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话,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登记地点:双方协议离婚去哪里?
离婚登记地点是双方协议离婚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协议离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去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等证件材料。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双方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但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顺利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协议离婚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同时,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遵守冷静期规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顺利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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