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0 13:40:08 471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确保以下内容: 1. 是否已经查明了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相关的证据, 并且这些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2. 是否已经得出了正确的犯罪性质和罪名; 3. 是否有遗漏的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确保以下内容:

1.是否已经查明了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相关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2.是否已经得出了正确的犯罪性质和罪名;

3.是否有遗漏的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是否已经确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6.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是否得到确认。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是 多 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应在10天内作出决定。若案件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若认为收集证据可能非法,可要求其说明合法性。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则不起诉。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且证据确实、充分,应提起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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