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具体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0:53 125 人看过

(1)小股东能否起诉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首先,小股东能否作为原告,即小股东是否有诉权。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资金的直接受害者应该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受制于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不能正常行使诉权,从而间接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基于公司原有的诉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因为上市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笔者认为,法院应当承认他们的诉权。这种诉讼构成了股东派生诉讼理论。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也采用了股东派生诉讼。如何保证上市公司懒于行使诉权,是中小股东获得派生诉权的关键。首先,在起诉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资金之前,小股东必须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大股东。当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请求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未作出答复时,中小股东有权代理诉讼,即应有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国外也被称为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根据日本《公司法》,股东在30日内不得提起书面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也有例外,即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超过时效,股东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直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诉讼是什么样的?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违约诉讼,因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使得大股东占用了资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原交易协议为基础的。因此,大股东不缴出资是对原协议的违约,因此属于违约诉讼。笔者认为,这应该是一种侵害小股东自身利益权(所谓自利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的侵权诉讼。少数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要求大股东通过行使共同利益权(所谓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受偿权)来制止其不当行为表决权、代表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咨询权、制止董事会违法行为的权利等)。首先,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契约义务关系。其次,由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小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从而对小股东造成损害,而损害完全与大股东的行为不存在中断因果关系。作为大股东,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并合理预见小股东的损害。因此,无论挪用资金是造成小股东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其行为与损害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3)上市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应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原因是:小股东是名义上的原告,上市公司在诉讼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中与小股东有共同利益,有共同权利,必须共同参与诉讼,故被列为共同原告。另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应当是被告。究其原因,是上市公司在诉讼中存在过失,这也构成了对小股东的侵权,应当成为被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情况而定。少数股东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上市公司作为原告。如果上市公司愿意,它将是共同原告。但由于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将明确拒绝行使诉权,从而将上市公司排除在本案诉讼当事人之外。但该案的结果与上市公司有关,市政公司可能成为该案权益的最终所有人。此时,应增设上市公司为被告。究其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在诉讼中偷懒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其次,中小股东在诉讼中仅以形式代表原告,真正的利益是上市公司。同时,为了避免诉讼过程中败诉的结果,大股东以同样的理由责令上市公司起诉,然后以和解为由停止诉讼。第三,上市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被告,不同于真正的被告。我们应该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地位,而不是主动主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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