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0:48 421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社会职能,有计划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结合我市居民收入与住房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提高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

继续实施《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按照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施为辅,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从2005年7月1日起,市区低保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2004年调整过的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提高到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

二、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

(一)供应计划。市政府将统筹安排,每年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应数量的住房。

(二)供应价格。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市物价、房管部门研究提出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供应对象。凡具有我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标准面积(近期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以下,家庭年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近期定为4万元以下,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的家庭,可提出申请。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可购买一套住房。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四)申购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经申请、核实、公示、复核、批准后准予购买。平江、沧浪、金阊辖区内的供应对象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辖区内供应对象分别由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细则由市房管局会有关部门和区研究制定。

(五)售后管理。供应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回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及住房现状材料。凡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买住房的,市职能部门应立即收回所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管理部门、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金融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服务,优先向中低收家庭购房提供贷款,贷款利率按不上浮的利率执行。

四、各市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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