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社会职能,有计划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结合我市居民收入与住房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提高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
继续实施《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按照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施为辅,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从2005年7月1日起,市区低保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2004年调整过的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提高到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
二、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
(一)供应计划。市政府将统筹安排,每年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应数量的住房。
(二)供应价格。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市物价、房管部门研究提出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供应对象。凡具有我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标准面积(近期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以下,家庭年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近期定为4万元以下,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的家庭,可提出申请。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可购买一套住房。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四)申购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经申请、核实、公示、复核、批准后准予购买。平江、沧浪、金阊辖区内的供应对象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辖区内供应对象分别由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细则由市房管局会有关部门和区研究制定。
(五)售后管理。供应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回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及住房现状材料。凡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买住房的,市职能部门应立即收回所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管理部门、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金融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服务,优先向中低收家庭购房提供贷款,贷款利率按不上浮的利率执行。
四、各市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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