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4:32:25 446 人看过

(一)聘用合同的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相关拓展

对于聘用合同,根据《办法》第27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8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的用工合同,但是在很多方面二者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签署合同时适用哪种类型就需要签署哪个类型的合同,不能混为一谈。通常来说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劳动合同是比较常见也是范围比较广泛的。

二、行政单位停薪留职有什么新政策

行政单位停薪留职新政策如下:

1、根据现行规定,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准停薪留职;

2、当前,国家、省、市既没有关于事业单位办理停薪留职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规范性的操作办法。受聘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所以现在事业单位不能办理停薪留职;

3、目前,事业单位正在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除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与聘用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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