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下半回家途中被撞成植物人,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赵某所在的公司不服,将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认定赵某为工伤的决定。日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裁决的案件,一审维持了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驳回了原告某公司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
自2004年7月赵某在原告某公司下属的广告公司做事,负责广告画挂贴工作,原告将赵某列入员工档案。2005年3月24日晚,赵某在公司加班后21:30分下班,回家途中于22:05分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赵某的妻子向被告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认定赵某为工伤。原告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被维持。原告遂诉至法院,认为第三人赵某系公司临时工,其工资支付为按天计算,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赵某与原告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在下班回家的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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