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问题】
1、王某将奇石雕刻后的石雕所有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刘某能否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为什么?
【评注】
1、本案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合并在一起,对原物已经不能认别,且难以分离从而形成新的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对混合的处理一般是根据原财产价值的、大小来决定。混合后的新物一般归原财产价值大的一方所有,原财产价值小的一方可取得与原财产相当的补偿。
(3)加工。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在加工的情况下,加工人已对加工物的形成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在因加工而发生争议时,加工而成的新物一般应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对加工人的加工劳动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价值,新财产也可归加工人所有,对原财产所有人可按其财产的价值给予补偿。
本案中,王某误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
2、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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