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的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该办法自实施以来解决了不少居民的住房问题,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又有很多问题,比如建好的房子如何分配、产权归属、上市交易……不少人对此有顾虑,集资建房的未来究竟会怎样?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房改办、西安市物价局房屋价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以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李德军律师。
职工集资建房好像变味了
和同一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相比较,集资房价格很便宜,为缓解城镇职工住房紧张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国家继续鼓励集资建房,然而,该政策在具体的操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令人十分担忧。
矛盾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单位,在住房不紧张的情况下也搞集资建房。于是,原来买了房的又集资住新房,住了新房的又集资建更大更好的房。有些单位不遵守集资建房的规定,虚报名单、移花接木,出现了一人购多套、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西高新某单位的职工向记者反映:他们单位集资建房是按职务、职称等排队挑选房子,而且不分楼层和朝向均一个价,领导挑的房又好又便宜,职工对此意见很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面积大一些、装修标准高一些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单位相互攀比,致使集资房的面积越建越大,房子越建越豪华,增加了职工的负担。宝鸡一位读者反映,他们单位集资建的房子,户型普遍偏大,房屋总价很高,除了领导外,普通职工很难拿出这笔集资款。
由于部分集资房的产权一直未加界定,产权不清晰,致使房屋上市交易受阻,因此影响了职工住房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反映:对于集资建房,他们始终不知道作为集资的个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他们提出的要求基本上也都得不到单位的同意。例如政策规定集资建房要签订预售合同,但单位就是不同意,假如没有合同,房屋产权归谁。以集资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有些单位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把多余的集资房推向市场,变相卖给自己的亲友或外单位职工,除以此谋取高额利润外,还不断地找各种理由向职工收钱。西安市安东街某单位的职工反映:房子建好了,但单位就是不给钥匙,原因是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没有交水电增容费。
不少人认为:国家鼓励集资建房就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是如果单位在集资建房过程中为所欲为,集资建房岂不是变味了?
政府集资建房是为职工解困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总工会、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提出八项政策措施,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拓宽了渠道。其中有一条是:企业可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或者组织职工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陕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张阳在2002年12月中旬举办的西部首届房地产顶尖总裁(CEO)峰会上曾指出,现在尽管利好不断,但危机就潜伏在高潮中,冷静的思考是绝对必要的。市场呼吁合情、合理、合规,现在中低档住房和高档住房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高档房空置率超过警戒线,中低收入者无房可买的尴尬局面,市场呼唤中低价位房。
看来,集资建房是一个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好办法。西安市房改办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根据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对集资建房的单位和职工给予以下的优惠政策: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交城市规划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电通讯建设费、商业网点建设基金等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地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进行。对有些职工反映的收取水电增容费一事,西安市物价局房屋价格管理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02年上半年起,西安市就取消了水电增容费,而且免收契税,应该说政府给集资建房的这些优惠政策使集资房的成本大大降低。
据了解,在西安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如果是单位集资建房,职工花10万元左右就能买到,除单位的住房补贴外,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西安市大部分集资建房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不少市民通过这种方式买到了房子。
针对部分职工反映的问题,西安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回复:集资建房就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今后,我们会严格集资对象的资格审查。享受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职工,外单位职工不得参加非工作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严格集资房的权属证书办理,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按《西安市公有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律师职工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各省市在一定时期内允许、鼓励集资建房,该政策大大缓解了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各地政策不大一致,且出现了很多纠纷及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如有关“选房”、拖占住房等纠纷;有关人员挪用资金款项;集资建房在未进行相应审批、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以商品房名义销售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李德军律师建议职工在集资建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单位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各项法律手续是否齐备。
2、职工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如何有效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3、职工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如何通过工会来保障权益。
4、对于单位的“集资房”,职工在房屋竣工交接时应注意查验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根据《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集资建房方案批准后,应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集资建房的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进行监督和指导。针对大家所反映的这些问题,比如:单位与职工未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集资建房违背法律及房改政策,市监察局、纪检等部门有权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因此而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集资职工有权以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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