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都可自由使用水源,但不能因此影响邻地使用人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的生产、生活用水减少或使邻近的井泉干涸。
2.对于相邻各方均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相邻一方必须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该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方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房屋及有关财物的,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修建房屋应尽量避免因房檐滴水造成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已经造成损害的应由过错方消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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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排水纠纷怎样调解解决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14立足社会稳定,尊重已有习惯调解解决,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高地与低地之间的排水、疏水及过水纠纷涉及较多人的利益,因而出现用水、排水纠纷时,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按照已有的习俗、习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尽量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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