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是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双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例如: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决给女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
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儿子一直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父母离婚孩子判归母亲抚育———
基本案情
李某和梁某(女)都是北京人,两人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子。
生下孩子后,由于梁某所在的单位搬到了房山区,于是梁某夫妇就共同在房山区单位旁居住,同时,将儿子放在梁某的父母家里,由外公外婆抚养。
在此期间,孩子上幼儿园都由其外婆接送。
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并要求自行抚育儿子。
梁某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自己抚育孩子。
法院经查发现,李某与梁某的儿子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与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时,梁某的父母身体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
因此,朝阳法院在判决准予李某和梁某离婚的同时,判决两人之子由被告梁某抚育,原告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和梁某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育。
两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李某和梁某离婚时,梁某的父母身体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时也愿意帮助梁某照顾孩子。
离异的男女双方在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具有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梁某依法获得了对于孩子实际抚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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