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需另行组庭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2:27:47 392 人看过

一、死刑复核发回重审需另行组庭吗?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另行组成合议庭是原则,原合议庭审理是例外。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终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一)审查、核实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这一工作是核心的内容,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它应当审查的情况。

(二)制作复核审理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一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员作出的死刑判决,其他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要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才可以确定对犯罪人员的死刑处罚。它还规定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过程中,应对犯罪人员进行讯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有什么作用?

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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