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主动离职补偿金标准
1、一般来说,员工提前30天主动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如有以下17种情况的,员工主动辞职也是可以拿到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劳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这种情形多见于职业病环境风险的工作场所中,当然,如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的也可以解除。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必备的要素。
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单位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而被认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3)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的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4)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
关于工资的支付周期,例如:深圳市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当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为规定不明确,所以对于单位确实困难而无法支付所致的延迟的情形,员工是否有辞职权存在较大争议。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6)克扣工资的
(7)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4)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5)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6)以胁迫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离职补偿中的“N+1”是指什么?
“N”指经济补偿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则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但是这里排除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愿意额外支付+1,+2,+3...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本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是单位为了与员工尽快促成协议,额外支付的具有激励性质的奖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主动离职的员工是不会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所以也自然谈不上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当然,如果对于离职环节不知道应该怎样认定,以及是否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联系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n(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n(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n(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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