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及召回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器械、医疗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怎么索赔?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一种。我们过去常听说和审理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即在患者就医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伤亡,当事人不服,认为是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如果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则由医院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赔偿。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则不予赔偿。
在一些医疗过程中,对某些疾病的治疗需要使用一定的医疗器材或医疗新产品,作为医院一要保证医疗器械和医疗新产品的质量合格,二是要保护对医疗器械和医疗新产品的使用的正确指导和服务,如果因此而发生纠纷,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器械和医疗新产品不合格,可能是厂家的责任,但作为医疗应首先承担责任。
如牡丹江市学生赵某看到某医院关于使用最新引进的OK镜可以使500度以下的近视患者迅速降低至75度以下,成功率为95%以上以及用该方法治疗,一般一周左右可恢复自然视力,一个月后巩固稳定的宣传后到医院就诊,医院经过对赵某一将有关检查数据传到OK镜制造公司,为其配戴OK镜。赵某于1999年8月取回OK镜,该镜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址,没有警示说明,医院只给赵某一份该院制定的《患者须知》。使用须知中也没有使用该镜可能造成什么后果的说明及警示。因当时使用该镜的附带品未及时邮到医院,医院将其他患者使用的半瓶护理液、人工吸棒等附带品交赵某使用。1999年8月2日赵开始使用该镜,但发现镜片跑偏,几次到医院反映情况,但医院却答复:配戴一段时间就好了,保证不会坏眼睛。到同年10月,赵某发现眼睛红肿,到数家医院治疗,诊断为因配戴OK镜导致右眼绿脓杆菌性角膜溃疡,经治疗后遗有右角膜白斑,应作角膜移植术治疗。赵某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赵某不同意作医疗事故鉴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98531.10元。该案一审包括原二审法院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纠纷是正确的。因为在该案中赵某的眼睛角膜受损是由于配戴OK镜所致,不是由于医院的医护人员的诊断及护理造成,这是正确的,特别是医院所推荐和给予施治的OK镜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地、厂址、警示标示说明,该产品存在严重的指示缺陷,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但是,由此,一方面认为该损害结果与医院的医疗人员的诊断、护理等行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为医院对OK镜应该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在接收OK镜后未告知配戴OK镜不当可能存在的损伤眼角膜危险的义务;尤其是在赵某提出戴镜不适时,不但不加以处理,并不负责任地保证不会有问题导致赵某右眼伤残九级的结果,认定医院有过错,从而适用《产品质量法》。我们认为,OK镜作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一产品不是从商店中由赵某自行购买的。而是听了医院的宣传,并由医院认做的,也是在医院的指导下使用的。在发生问题时,是因为医院工作人员的保证,使赵某继续配戴,在这里造成的损害是由医院的不作为而形成的。因而双方的纠纷仍然是一种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试想如果医院在赵某提出不适时立即进行检查就可能让赵某停止配戴OK镜,就可能不出现最后的损害结果。赵某与医院的关系决不仅是如同在商店购买品或医疗器械一样的买卖关系,因而也决不是一般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在该案中既有医院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也有在治疗过程不负责任的问题。
因为在本案中赵某自到医院去接受治疗,到医院为赵某检查和定做OK镜直至赵某的眼睛恢复到正常,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医院的过错就正是由于违约,并由违约到使赵某眼睛致残,发展到侵权。因此,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从此案中也看出,在发生医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还象过去那样,就吊死在医疗鉴定一棵树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假货索赔必备知识
129人看过
-
交通事故索赔必备知识
395人看过
-
医疗事故索赔必备知识
213人看过
-
交通事故索赔的必备知识
140人看过
-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必备知识
211人看过
-
知识产权索赔
379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虚假知识产权投标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3招标对象和资格。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解放军各总部、军、兵种、大军区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提出投标。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也可提出投标。对以个人身份提出投标,以及外国有关研究机构提出投标,由于客观原因,可暂不受理。
-
索赔的知识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1很高兴为您解答。 1、明确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这是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道路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道路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11、《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
-
索赔理赔需要具备哪些保险知识?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1)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并非一直存在,而是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拒绝受理索赔。理论上将这一期限称为索赔时效。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
-
侵犯知识产权如何索赔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27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看是否主观意识,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