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形有哪些
1、主观上过失的防卫过当
过失的防卫过当在防卫人主观方面都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是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行为,感到措手不及或陷于精神过分紧张状态时,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和将会产生的后果缺乏正确的判断,从而造成过当的损害结果。因此,在防卫过当的大多数案例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表现于过失。过失是防卫过当的基本罪过形式。因过失导致防卫过当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即防卫人误将过当的防卫行为当作正当防卫行为加以实施。
(2)因果关系的错误,即对自己防卫行为所要产生的后果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2、主观上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间接故意是防卫过当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出于防卫主观愿望的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过当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这时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就表现为间接故意。
3、主观上无过错的过当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的过当行为。即指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高度的紧张,已经失去了理智,行为人只是出于本能的反映或者是反射活动,根本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意义,例如,对于不法侵害人的突然的背后袭击,行为人本能地或出于反射动作实施了一系列打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在此种情形下,对于行为人的此种高度紧张的行为是由于不法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即使行为人的反击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从刑法的基本理论上分析,行为人对于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行为也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在对此种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但问题在于,此种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此种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不是减免处罚的问题,因此,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不宜认定为是防卫过当。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应注意这些方面
(1)正当防卫首先是力量的对比。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防卫结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2)要看防卫的具体环境。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往往也与防卫环境有关。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显然有所不同。防卫地点一般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偏僻人稀的环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易于得逞,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防卫环境显然要恶劣一些。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当然,由于不法侵害者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者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规定苛刻的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三、对防卫过当的行为的处罚
1、如何对防卫过当进行定罪
对防卫过当进行定罪,应当首先清楚防卫过当本身不存在独立的罪名,不能将防卫过当行为笼统地定为防卫过当罪,因为这样定罪不符合刑法分则罪名相一致的原则。既不能反映防卫过当情况下具体的犯罪性质,也没有办法正确地适用刑罚。所以,对防卫过当行为定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款来确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定罪处罚也是这样,一般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的,定为故意伤害罪,一般不把防卫过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犯罪。
2、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
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把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选择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要看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受法律保护。但在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加以考虑。防卫行为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同保证个人利益应有所区别,保护重大利益与较小利益加以区别,前者较之后者应更轻些。
(2)要看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是不完全等同的,如:因琐事互相争吵、辱骂之后导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进行防卫,这与出于正义,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进行防卫是不同的,后一种对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意义更大。对这种防卫过当的处罚应相对更轻,甚至免除处罚,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敢于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要看防卫过当的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危害性程度,从而到防卫过当的量刑。一般来说,程度重则罪行重,处罚亦重,程度轻则罪行轻,处罚亦轻,以至免除处罚。这是决定防卫过当处罚轻重最主要的方面。
(4)要看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是为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立的。而防卫过当是由防卫引起的,因此,群众也往往抱有同情感,社会舆论表示支持。为了不挫伤群众同违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格外从宽一些。但在对过当行为追究时,却应因案制宜。对完全出于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积极同犯罪斗争的,应当得到大力支持,如果不加区分是不适宜的,而且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做到即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总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和处理一般采取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基础,同时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一般采取有利于防卫人的标准。当然,对于正当防卫采取有利于防卫人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侵犯不法侵害人的权利,只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对防卫人的权利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适度的扩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公力救济制度会更加完善,社会治安状况也会逐渐好转,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认定会适度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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