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1:41 99 人看过

案例介绍:2001年10月20日,中国a公司和a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包租的“顺丰”号在前往外国港口的途中遭遇飓风,直到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运。承运人根据信用证条款签发了提单,由B.S.S.“顺丰”公司出具的保函于1月21日离开装货港。a公司为货物投保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丰”号船在通过巴拿马运河时起火,导致一些化肥燃烧。在下令灭火的过程中,船长造成了一些化肥的湿破坏。由于船在装货港延误,当船到达目的地时,化肥价格正在下降。在出售剩余化肥时,a公司的价格不得不大幅下跌,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上述例子,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1)在途中燃烧的化肥损失是什么,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湿化肥在途中损失了多少,谁来承担?为什么a公司能从承运人那里收回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1)这是单独海损,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途中焚烧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根据CFR条款,风险由a公司承担,即买方;a公司已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括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它是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运公司分别承担。由于船舶和货物处于共同危险之中,船长出于共同安全考虑,故意合理地造成化肥湿损

(3)是的。如果承运人延迟装货并会签提单,则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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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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