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8:03:40 208 人看过

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谁承担司法责任

公益诉讼案件如果是由检察院办理的,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二、公益诉讼的特点

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

(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及依公益诉讼程序审理。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样化与时代性特点所决定的。

(3)程序机制上与普通私益诉讼程序不同。应当适用非讼法理,而不是诉讼法理,法院应当依照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采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对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应当限制适用。

(4)公益诉讼当事人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往往存在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非统一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20: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罕见的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诉讼费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102条中作出了补充规定: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此项规定主要基于上面几个方面考虑。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罕见的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诉讼费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102条中作出了补充规定:“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此项规定主要基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不 收 取 诉 讼 费 吗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是,当事人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因此,如果您正在考虑
    2023-09-21
    253人看过
  • 单位侵权责任责任纠纷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一、单位侵权责任责任纠纷的诉讼费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纠纷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二、单位侵权责任责任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三、单位侵权责任责任纠纷向法院举证有哪些注意事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
    2023-06-15
    135人看过
  • 江歌案的审理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1、谁将为江格案负责(案件分析)案件中国学生江格在日本遇害案将于今年12月11日至15日在日本受审。一年后,此案悬而未决,几次曲折反复引发激烈辩论。据日本《中国先驱报》报道,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在东京法正大学学习的中国学生姜戈被室友刘欣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陈世峰于11月24日被日本警方逮捕。此后,由于刘欣迟迟没有与江歌的母亲见面,双方在互联网上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姜格的母亲失去了心爱的女儿,她的室友刘欣受到网友谴责,最终在姜格遇害后的第294天第一次见面分析网友质疑他在事件发生时的不作为,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姜戈母亲的调查,再加上刘欣父母的不当言论指控,刘欣一度深深卷入舆论漩涡。我们无法知道刘欣的日常表现和道德观与此事无关,但她在这件事上的行为确实不道德,给不幸的江歌的母亲造成了二次伤害。江歌似乎对她很好。感恩是人类道德的核心,底线不是以怨言回报美德。互联网确信刘欣已
    2023-05-07
    216人看过
  • 公交车摔伤事件责任该由谁承担?
    公交车内摔伤的担责主体如下:1、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未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由公交运营方承担责任;2、若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由乘客自己担责。老人在公交车上摔伤赔偿标准如果老人摔倒完全是因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公交车不负责任。如果老人摔倒是因为公交车的原因造成的,公交车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老人摔倒是双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协商承担损失,协商不成法院诉讼,由法院认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2023-07-06
    487人看过
  • 公司犯罪由谁承担责任呢?
    公司犯罪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单位犯罪的三个条件是怎样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条件是:1、单位犯罪的客体,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2、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以单位为形式,以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的。3、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二、单位犯罪什么定性?单位犯罪是:由公
    2023-03-06
    334人看过
  • 欠款诉讼举证责任怎么划分,诉讼费由谁承担
    一、欠款诉讼举证责任怎么划分(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这两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使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
    2023-06-08
    451人看过
  • 诉讼费应由谁在民事案件起诉中承担
    一、诉讼费应由谁在民事案件起诉中承担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应当由败诉方支付,在起诉阶段则应当由起诉方先行支付。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等标准进行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二、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哪些条
    2023-09-15
    358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费由谁承担责任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费由谁承担责任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之所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二、代位权诉讼条件是什么代位权诉讼条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一般是由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
    2023-09-25
    138人看过
  • 表见代理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表见代理由谁来承担责任表见代理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2、本人即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1、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2023-04-20
    386人看过
  • 公诉案件由谁提起诉讼
    提起公诉的案件由谁提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允许越级提起公诉。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侦查阶段1、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2023-03-06
    288人看过
  • 谁承担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4-05-17
    447人看过
  • 医疗纠纷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证据法理论上“提出证据责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
    2023-02-20
    312人看过
  • 由谁承担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一、由谁承担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若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哪些办法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1.双方协商处理;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
    2023-09-17
    396人看过
  • 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一、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控侵权的人承担。因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二、严重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严重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
    2023-12-16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权利和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一致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09
      不对——n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换言之,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不过,基于现实主义考虑,在公益精神稀缺、
    • 担任律师的诉讼公诉案件由谁提起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2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允许越级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
    • 行为的案件由谁承担刑事责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5
      公司行为的合同诈骗案件由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哪些侵权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律规定。但这个原则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就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
    •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谁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5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另,《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