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15:36:15 29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在内部开展计量强制检定的企、事业单位

二、办理材料

1)用于在内部开展计量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上传加具申请人和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最后二页。

1)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或单位内部计量强制检定授权复查须提交。2)计量授权续期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单位于什么时间因为什么理由和原因获得计量授权;二是授权时间内开展授权项目的工作情况;三是申请继续给予计量授权的理由。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领取资格证书时交验原件。

1)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3)通过网上提交的,领取资格证书时,应交验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领取资格证书时,应交验原件。

复查须提供。

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1)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1)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1)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1)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1)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电白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电白分厅电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http://wsbs.maomi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考评工作的相关准备。考评内容及要求见JJF1033。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1)电话查询:

(0668)XXXXXX;

(2)网络查询网址:XXXXXXXXXX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经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6、复查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被审批人应在《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半年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考核的申请。按“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办理流程参照“八、办理流程”。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电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授权?5.省级每个1500元,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市级每个1000元,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县级每个600元,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

第二十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2、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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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0日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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