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界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以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给劳动者的评价标准加以评判,且该评判标准应当是一个全面、客观的评判标准。
首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原因可能是劳动者个人能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工作态度造成的,还可能是劳动者不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资格等造成,总归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外界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其次,对于评判标准来说,该标准一般通过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标准等文件体现出来,如果没有事先制定的评判标准,缺乏考核的标准,很难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最后,在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
二、试用期劳动者如何维权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增加了维权成本。同时,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2、试用期工资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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