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9:31:32 450 人看过

一、解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视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但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

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视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但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种类的射幸合同如有奖销售合同、金融期权合同等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射幸合同应在法律上取得一席之地应为理所当然之事。由于射幸合同的许多副作用,也由于例外从严的法律原则,我国也应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以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的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在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性,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而获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日趋复杂,各国在保险立法中不断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

二、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谎报并且故意隐瞒事实。

(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内相关义务。

(三)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系数增加。

(四)投保人没有按时支付分期保险费用,通常当期保险费用未缴纳超过60日,保险合同就会终止。

被保险人解除合同条件:被保险人想要解除保险合同可以让投保人直接退保,投保人携带身份证和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即可。

三、合同条款解释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解释的方法从学理上来讲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解释五类。

(一)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合同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来阐述合同条款的意思内容。

(二)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即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三)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

(四)所谓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还可以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五)最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有关争议条款时,应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出发,要求不欺不诈,不哄不骗,以诚实信用的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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