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现将一九九六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按照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
二、公积金年度是指本自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1996公积金年度为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三、按有关规定,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公积金交存比例、公积金交存额不变,单位应按月交存。到下一个公积金年度时,单位应对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公积金交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重新确定,据此对公积金交存额(包括个人交存额和单位交存额)重新计算、交存。
四、1996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6%。以后每一个公积金年度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达到10%。
凡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建立公积金的单位,1996年1月1日-6月30日交存比例仍为5%,1996年7月1日-1997年6月30日调增为6%。
1995年以前建立公积金且交存比例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可按规定比例调整,但不得继续提高交存比例。单位交存额高于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五、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准。
六、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公积金,单位交存额中使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纳入正常预算管理。
七、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企业的单位交存额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批准在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交存额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
八、1996年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
(一)、各单位均应填报《北京市一九九六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基层表),于5月31日前上报主管局一式二份。主管局应将二级公司的基层表进行汇总,并填报《北京市一九九六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汇总表),于6月15日前上报同级财政对口业务处(科)室一式二份。
(二)、审批机关的确定: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以有拨款关系为准,无拨款关系的以财务管理关系为准。企业主管局所属单位中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除与财政局有直接拨款关系的单位外,均按主管局系统上报审批。行政事业主管局所属单位中有企业单位的,应同主管局一同上报审批。
(三)、市、区(县)财政局各负责审批的处(科)室,应对主管局上报的汇总表进行审批,并于6月30日前审批完毕退还主管局一份。主管局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意见负责基层单位的审批。
(四)、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的处(科)室,要按以下内容审批到二级公司:
1.公积金交存比例;
2.单位交存额;
3.企业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4.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5.企业列支管理费金额;
6.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金额。
(五)、负责审批的处(科)室要对所审批的汇总表按主管局进行汇总,并于7月15日前将审批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局城建处(科),各区(县)财政局城建科于7月31日前将本区(县)汇总结果报市财政局城建处。
(六)、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应填写《北京市199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基层表)报所属地方税务局备案。
(七)、无主管局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建立公积金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向所属基层单位布置、转发。
十、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做补充规定。
填表说明
一、基层表
1.“1-6月”、“7-12月”各项由基层单位填写,划×部分不填写;
2.“审批额”均由主管局根据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汇总表中的审批金额填写;
3.“应建立公积金职工人数”1-6月按1994年底在职职工人数减去1993年底以前已按标准价购房职工(及配偶购房)人数填写;7-12月按1995年底在职职工人数减去1993年底以前已按标准价购房职工(及配偶购房)人数填写;
4.“应建立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1-6月按1994年底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填写。7-12月按1995年底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填写。工资总额均按实际发放数填写;
5.“公积金交存比例”1-6月按5%填写,7-12月按6%填写;凡1995年底前已建立公积金且交存比例高于规定比例,并且不作调整的,可按实际交存比例填写;
6.公积金交存额=单位交存款+个人交存额;
7.个人交存额=应建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2×公积金交存比例;
8.“单位交存额”企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等于个人交存额,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乘以“差额系数”;
9.“企业住房周转金金额”按1995年企业住房基金财务决算年终结余数中“住房周转金”金额填写在1-6月栏内;
10.“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金额”按“北京市一九九五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决算汇总表”中年终结余数填写在1-6月栏内;
11.“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指企业住房周转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用于交纳公积金的金额;
12.企业列支管理费金额=单位交存额-可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13.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金额=单位交存额-可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二、汇总表:
1.由总公司按二级公司的报表汇总填写;
2.“审批额”均由财政部门填写;
3.汇总表中“住房周转金(或住房基金)金额”按基层表中“企业住房周转金金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金额”填写;
4.汇总表中“列支管理费或财政拨款金额”按基层表中“企业列支管理费金额”、“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金额”填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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