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6:16:55 251 人看过

食药局的日常工作职责就是要保证我国市场上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各地食药局的种的监管单位是我国的食药监总局。针对我国境内经营食品药品的相关企业,食药局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这些企业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并且食药监总局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规定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食药监总局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规定是什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166号

2014年08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2、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

4、从2014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

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我国食药监总局早在14年就正式发布了这些规定,要求各级食药局应该管理好本区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在整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过程当中,发现什么情况都应该及时的上报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一些违反食品药品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要进行汇总以后统一上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4日 20: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食药局行政处罚公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很多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民众激烈讨论的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各方的隐私问题所以法庭不会公开审判的过程,但实际上最终人们对于法庭审判的结果肯定都是知道的,因为法院会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民众进行说明,在行政处罚当中也是一样的,会对行政处罚的信息进行公示的。比如说,食药局行政处罚公示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的。食药局行政处罚公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
    2023-06-02
    229人看过
  • 上海食药监局:5类食品违规行为将当场处罚
    从下月起,上海市食药监局将对5类行为进行当场处罚。7月14,市食药监局公布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这5类行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健康管理,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该《规定》明确,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违规行为,将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023-06-06
    290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勇2013年1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审理第四章决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
    2023-06-06
    99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局新规则:行政处罚对象可申请听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此
    2023-04-24
    149人看过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什么处罚相关信息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什么处罚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二、行政机关应当让公众知晓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有什么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2024-01-17
    169人看过
  • 不履行药监局检查行政处罚的后果是什么?
    若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药监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后果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视情况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二、不履行行政处罚可以怎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
    2023-04-10
    59人看过
  • 食药监局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食药监局处罚依据及标准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具体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怎么划分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
    2024-03-14
    198人看过
  • 药品监管相关的行政机关是
    一、药品监管相关的行政机关是药品监管相关的行政机关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什么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
    2024-01-21
    66人看过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在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梳理并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关要求如下:1、公示的标准。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群众查询查看。2、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和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和处罚机关等信息。3、公示的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决定做出起7个工作日进行公示;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4、公示的渠道
    2023-04-01
    422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至少公开两年
    食药监总局稽查局局长9月23日表示,从行政执法机关做出食品药品处罚决定之日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食药监总局今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药监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他介绍,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等。据悉,目前甘肃、上海、重庆等地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经可上网查阅。
    2023-06-06
    365人看过
  • 食药监总局: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打击力度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加强食药监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力争2016年年底前出台有关严惩药品临床数据造假犯罪的司法解释,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制修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推动地方加快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地方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政务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意见》指出,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规范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2016年年底前,对保留的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加快审评审批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
    2023-04-25
    101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只
    2023-06-13
    478人看过
  • 食药总局就《食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监管信息公开拟纳入考核
    食药总局今天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并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及时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抽查考核制度,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作为综合抽查考核的重要参考。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成立抽查考核小组,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追责情形,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时限履行食品
    2023-12-14
    195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一、行政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责令限期改正行政执法处罚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责令改正是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23-03-21
    325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食药监行政处罚如何明确,有什么相关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6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 食药监局行政处罚一般怎么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3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当事人进行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行政处罚规定是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4
      希望能帮到你!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
    • 国税局总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4
      1.目前如果国税局行政复议的话,一般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 什么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08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接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承担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并予以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