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5:45 110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

一九九○年底我市人口总数是六百六十九万七千人,其中城区人口三百四十六万四千人。全市总面积八千三百九十二点八平方公里,建制镇六十五个(其中城镇总体规划报市批准或备案的重点建制镇十七个)。依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拟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的原则,一是以行政区划界线为基础,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和管理的连续性;二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的长远利益;三是安排好与城镇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生产用地;四是包括与城镇密切相关的消耗水源及其保护区、机场及其控制区、重要的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风景旅游设施及历史文化遗留地区、工矿区、战备区等;五是城市规划区必须包含市区及其规划控制区和近郊区二个部分(不需要具体表明市区、近郊区的界限)。根据以上界定原则,界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区规划区和部分重点郊区县建制镇规划区。

一、市区规划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七个城区的行政范围,即市区规划区的基本范围;

(二)市各郊区县范围内农副业生产基地(主要是蔬菜基地)是市区规划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由所在城镇界定范围;

(三)市区规划区控制地带包括重要的产业开发区(如沌口轿车产业开发区)、汉口余氏墩港区、黄陂武汉机场、通往市区的交通干线、京广铁路、汉丹和武大公路,武昌大花岭仓储区、龙泉山风景区,黄陂盘龙城遗址、木兰风景区以及武昌豹獬科技城等。超越行政区划界限与城区连接成片的中南政法学院、九峰等地区;市区规划区具体范围是:汉口地区东到真谌家矶汉北河口,北达张公堤,西抵东西湖区二支沟,南至汉水、长江,总面积一百三十六点四平方公里;汉阳地区北到汉水沿线,西至快活岭,南达升官渡、南太子湖沿线,东南抵长江岸边,总面积一百零八平方公里;武昌地区沿长江西起匡家横堤,东抵葛店,从葛店镇向南经鸭几湖至左岭镇、九峰乡,再往西沿武黄公路、青菱湖到匡家横堤江边,总面积七百零三点二平方公里,其中含有属武昌县的土地三片、面积五十七点七平方公里。市区规划区的总面积为九百四十七点六平方公里,其中九峰、花山、左岭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团,面积一百六十四点七平方公里,形成城中有镇的特点。另外,长江、汉水经过城区的流域面积为一百一十二点八平方公里,使市区规划区的范围达到一千零六十四点四平方公里。

二、部分重点郊区县建制镇规划区。城镇总体规划报市批准或备案的重点建制镇有东西湖区的吴家山、新沟;汉南区的纱帽;武昌县的纸坊、金口、乌龙泉;汉阳县的蔡甸、侏儒、黄陵、沌口;黄陂县的城关、横店、祁家湾、滠口;新洲县的城关、仓埠、阳逻等十七个(其中沌口镇列入市区规划区界定范围)。由于这些建制镇的用地现状差别较大和大部分建制镇实行镇管村的体制,为了保证为各建制镇今后发展留有足够的余地和保证统一管理,重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界定主要是以镇域界线为依据来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自然界线(如山脚线、道路、河流、堤坝等)的走向与建制镇发展的关系。有关其他建制镇规划区的范围界定,根据建设部司发文(90)建规管字第04号文件,由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经所在区县规划部门同意,报市规划局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7月20日 14: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规定的减免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按与商品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控制在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的15%以内。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布局,由市城市规划、土地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
    2023-06-10
    172人看过
  •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凡在城市区内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城开发建设与旧城改造用地实行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区内从事各项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区内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
    2023-06-10
    194人看过
  • 转发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劝业场地区为我市商业中心区。为提高该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繁荣经济,促进对外开放,现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为以下路线圈定的地区:从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沿赤峰道——南京路——锦州道——新华路——多伦道——张自忠路——大沽路,再到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报批。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区规划或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该地区实施改造的管理依据。三、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现有居住建筑,在进行必要的维修或加固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建
    2023-06-10
    309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3-19执行日期:2008-3-19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
    2023-04-22
    75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生态示范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生态示范市建设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建设生态示范市是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之后,我市提升城市建设档次、品位的又一重要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内涵丰富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各尽其责,确保生态示范市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2023-04-22
    382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营城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现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规划编制有关规定(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二)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专业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四)规划区内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
    2023-04-22
    197人看过
  •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十项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希切实贯彻执行。二00四年三月九日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十项规定为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市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凡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土地中标人须依法成立(联合)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方可对中标地块进行开发。外地开发企业须到资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无证无照、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从政府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取得后不得擅自转让或隐性转让土地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
    2023-06-10
    129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如期顺利完成。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圆满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建设部建函规[2003]115号、省建设厅[2003]30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构建“区域城市”的整体框架,以生态、环境、资源、空间容量为限定,确定远景规划,健康有序推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二)以实现“两个率先”为战略目标,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市建设思路,落实发展空间和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设实施建议。(三)围绕城市发展重点、突出解决关键问题,以提升城市功能
    2023-06-10
    126人看过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各地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情况的督察工作,经研究,决定向各县(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城市规划的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察目的与意义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有利于强化城市规划行政监督,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依法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树立依法治业的观念。二、督察对象督察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三、督察内容(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的;(二)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城市规划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城市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
    2023-06-10
    52人看过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发布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六政[2006]8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023-04-23
    111人看过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二月十一日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023-06-10
    95人看过
  •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汉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档案局,市属各单位:现将《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利用工作。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应开放利用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定期公布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为城市建设提供档案服务。开放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如下:(
    2023-04-22
    363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土地供应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修正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现将修改后的《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土地供应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文(宜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土地供应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建房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供地,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都必须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
    2023-06-10
    188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城市规划区内的宅基地范围是咋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9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无需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提是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二是,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三是,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此处的利益,不仅包括合法的权益,也包括其他的正当利益。例如,如果前面的住户将原来的平房改建为楼房,就会影响到后面邻居的利益
    • 武汉城市规划由谁编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
    •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0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是指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的实施而在规划的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
    •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是如何规定的是如何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5
      规范和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