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规定了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但没有详细规定哪些房产可以设立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遗嘱给我的房子继母有居住权吗
遗嘱给我的房子,继母在一般情形下并不享有居住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所有权可以对抗永久居住权么
所有权是不可以对抗永久居住权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即使房主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居住权人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三、居住权取消了吗
居住权可以取消,但需要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居住权只会因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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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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