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
被告:西安XX医院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电话:
负责人:XX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妻XX于200X年X月XX日上午6:20入住西安XX医院产科。于7:25经阴道足月正常娩出一健康、活体男婴,阿-氏评分9,9,
10、体重2900克。9月24日下午17:00原告发现婴儿开始出现腹胀、哭闹不止,并出现呕吐,呕吐物为绿色稀水样,遂立即将上述情况告知护士和医生。医生、护士未行仔细询问及检查,未引起足够重视,均未给予相应处理。夜间婴儿腹胀、哭闹症状进行性加重,并呕吐多次,呕吐物均为绿色稀水样。经原告反复多次告知、寻找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
25日凌晨4:
55、患儿再次出现呕吐,呕吐物为绿色水样状,腹胀明显加剧,腹部皮肤发亮,腹壁静脉怒张,患儿反应差,呼之无明显反应。医生仅瞩患儿侧卧。此时被告竟然还未对患儿腹部症状给予任何检查、更不要说对症治疗了。自始至终仅仅还以出生时羊水有轻度污染引起的新生儿肺炎给予西*欣、能量等治疗。
9月25日下午14:
30、患儿病情进行性加重,仍未有任何缓解。经原告强烈要求,才同意转入陕西省人民医院,入院后立即报病危,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败血症。26日早晨9:00转入西安市儿童医院,下午15:00行肠穿孔手术。后经治疗无效于28日死亡。
由于被告的漏诊,延误治疗时机,漠不关心使患儿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及人生的变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依照《民法典》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抚慰原告及家人刻骨铭心的痛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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