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
公司法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法律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强制性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人们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一般来说,作为一部法,其既包括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任意性规范,只是在不同的法中,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比例不一样。
在《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大大地超过了任意性规范的数量。公司法规范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它明显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一特点在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中也得到了突出体现,是“私法公法化”趋势的集中反映。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严格性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这种严格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经营、解散等都作了严格规定,当事人的协议不能改变公司法律规范。
第二,公司法规定了违反该法应负的严格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公司法规定了国家以其强制力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公司法的严格性、强制性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其任意性规范的存在。
公司法既有为数众多的强制性条款,又有相当数量的任意性条款,它是两者相结合的一种法律规范形式。公司要服务于商品流通领域,股东要谋取利润、承担风险,其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公司的组成及活动要尊重有关方面和股东的意愿。如股本金的减少,既可减少股数,又可减少每股金额,属于任意性规范。
《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178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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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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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公司资本原则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9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资程序。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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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03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是什么,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虽然是三个原则,但目的本质上是一个,即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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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4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 (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 (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 (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 (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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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的修订的程序是哪些呢?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5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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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有哪些,规定是哪些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5折衷授权资本制 折衷授权资本制,由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便于吸收英美国家的投资,德国于1937年颁布《股份法》规定了一种近似于授权资本制的“认许资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也于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