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
有限合伙本身的独特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制度的不足,符合风险投资家的创业理念。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既有人力因素,也有资本因素。它有两种形式的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它不仅可以拓宽融资渠道,还可以积极防止道德风险因素的出现。它能有效地解决企业风险投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行业发挥积极作用,有望成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模式。这一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经济活力的增强为风险投资做出了贡献。目前,有限合伙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市场占据领先地位。美国80%的风险投资企业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足以说明这种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合理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10年有限合伙(根据美国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的一般期限为10年)已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标准组织形式。20世纪70年代,英国开始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风险投资机构逐渐形成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导的发展模式,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问题:有限合伙制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不仅有比较完备的法律,而且在1976年修订颁布了修订后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和1907年颁布了《英国有限合伙法》,而且,有限合伙并没有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的普遍发展而衰落。在大陆法系国家,既没有类似于有限合伙的隐名合伙企业,也没有类似于有限合伙的两个合资企业发展到如此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并非风险资本的唯一组织形式。赋予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目前所有的风险投资都必须采用有限合伙制。目前,有限合伙的神话有一种倾向。看来,中国风险投资企业的所有问题都源于现行的公司制度。只要有有限合伙,整个风险投资就可以摆脱低迷,所有问题都可以解决。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制度创新持这样的态度,不仅会缩小风险投资企业原本广阔的制度创新道路,而且不利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从法律组织形式和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公司制(包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如上所述,有限合伙制在美国发展良好,但美国从一开始就没有将有限合伙制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直到1958年,第一家有限合伙投资机构成立,20世纪80年代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成为主流。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风险投资产业国,英国采用了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组织,如有限合伙独立风险投资基金等。此外,在西欧,其显著特点是有限合伙与工业子公司有机结合,形成大型企业联合组织模式。在日本,金融机构的关联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中国台湾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风险投资模式,它是以投资公司的形式而不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建立和运作的
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并不是风险投资的唯一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只有一些承认有限合伙的国家才采用有限合伙制,除美国外,并非所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国家都取得了成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风险投资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巨大成功并不依赖于有限合伙
(II)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制度的严格规定,中小企业被剥夺了利用股份有限责任的机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而设立的,实践确实证明了这种设立的必要性和价值。此外,其相对开放的公司因其独特的性质赢得了一些大型企业的青睐。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基本定位为中小企业的同时,也有被大企业利用的空间。特别是《公司法》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定位体现了其灵活多变的特点。《公司法》以授权规范和补充规范的形式为公司自治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如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职权、经理人员设置、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等方面的自主权,利润分配方式等。此外,《公司法》还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了重大让步。3万元的最低金额和分期付款的规定使得成立公司的初始资本要求几乎不可能成为小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障碍。门槛的降低和灵活性的增强共同构成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环境下的广阔应用空间
最近的《合伙法》修订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修订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处于被动地位。有限责任引入合伙制无疑给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带来了挑战。因此,必须以两个企业同时定位于中小企业的形式进行竞争,这将变得越来越激烈。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以外的一般投资活动中也表现出一些独特和有利的特点
首先,税收优势。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得股息和红利利息后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仅对获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避免双重征税的特点无疑可以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其次,与有限责任相比,有限合伙在融资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有限合伙企业的融资方式相对简单易行。一般来说,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投资者就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甚至有限合伙证书也不需要修改。技术投资比例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灵活调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有限合伙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存在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这无疑会使贷款人相信企业将以符合其利益的方式运营和管理,第三,有限合伙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降低监管成本。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经营者可能会违反忠诚和良好管理的义务,谋取自身利益。这就是公司治理实践中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一方面享有对整个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权,另一方面对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权责统一的商业模式使管理者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命运紧密相连,这为普通合伙人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促使其努力提高有限合伙人的经营业绩,从而避免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对于有限合伙人,无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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