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怎样认定一般来说,对贪污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数额比较好认定。但是对于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由于具体形式不一样,对委托人员的贪污数额认定要具体分析。
1、对于以上交固定承包费为承包形式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其贪污数额就是承包者的营利中扣除其侵占的余额和承包费之间的差额(如果余额大于承包费,则差额属于承包者的合法收入,如果余额小于承包费,则差额为贪污数额)。例如,张某承包某国有商场,合同规定,张某每年上缴盈利60万元,其余归本人。由于张某经营有方,当年获利100万元,商场欲毁约,提高承包费。于是张某就从100万元谎报开支60万元,据为己有。对于这占有的60万元中,贪污数额为20万元,即100万元减去60万元的余额再减去60万元的承包费。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者在上缴国家承包费时,还必须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还须从营利中再扣除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余额才是承包者的个人收入。
2、如果承包是按营利比例分成,则贪污的数额是占有数额中减去本人应得的比例。
3、如果以租赁经营为国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形式,租赁经营要求承租人在交纳租赁费同时必须交纳租赁抵押金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即贪污的数额中要扣除抵押金的数额。因为抵押金是租赁者的个人财产,其以抵押金赔偿之后,其不足部分才应以贪污罪论处。
二、哪些人可以构成贪污罪
1、法定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不能视为国有公司,其中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2、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委派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形式——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非国有单位——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委托人为国有单位;委托方式为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如下6项行政管理工作:管理8种特定款物: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移民、抢险、防汛、社会捐助经营、管理国有土地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一级基层自治组织,是最基层的自治组织,故村民小组组长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协助政府从事上述6项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贪污罪。但若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则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规定,村党支部也是村基层组织。
(2)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委托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贪污数额认定的方式有三种,依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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