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8:54:10 266 人看过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责任,形成了各部门的职务.协调运营和有效平衡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员工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作为法人的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的经理层由股东构成,确保投资者利益的监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各部门的责任,协调运营,有效平衡的法人管理结构。3、保证投资者和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社长层和员工的激励和对上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高层管理者的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

在该节,我们将简略讨论德国、日本、美国和香港某些旨在降低因股票融资和因举债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的监督机制的特点。然后我们将讨论一下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对中国的政策意义。

在德国,法律对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无什么限制。相应地,德国银行不仅是大型非金融企业的贷款提供者,而且也是这些公司的主要股东。一般认为德国的股票市场在融资中的作用远不如大的银行。略举几例便可看出银行对生产企业的控制程度。1986年,德意志、德累斯顿和考曼芝三家银行共同控制了西门子32.5%、奔驰61.66%、大众7.9%、拜耳54.5%、BASF51.68%、Hoechst63.48%和VEBA48.92%的股票。[33]尽管这三家银行对大众的持股不高,但德国法规定,除非投资者反对,银行作为经纪人及以自己参与的投资公司可以用这些股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所以在大众公司中这三家大银行可以用大众50.13%发行在外的股票来表决。在德国生产性企业中,股东推举50%的监事会成员,其他50%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职工选举的。职工尽管在监事会上有50%的席位,但股东可以用超多数的投票来越过职工监事的限制而拥有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监事会有决定管理会的成员并且审批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管理会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在德国最大的100家生产企业中,银行在96家企业中行使了推选监事员的权利。通常四五家银行能有效地控制生产性公司的决策权。大股东数目的稀少避免了集体行为问题,这样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就比较容易。不难看出,德国少量的银行控制了大量的生产性企业。少数银行对企业管理者控制的重复性行为又大大减少了某银行在监督行为上占其他几个银行便宜的可能性。作为企业有影响力的股东,银行的控制显然大大降低了因股票融资和贷款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股票的拥有限制了生产性公司中管理者无限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以主义行为。大量的贷款又需要提高对债务人的了解和控制。德国的公司立法正适应了这种需求。我们以举例来结束对德国监督机制的讨论。德意志银行对众多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贷款,它对这些公司的股票持有量也是世上少有的。该银行控制了西门子17.64%,奔驰41.8%,拜耳30.83%,BASF28.07%,Hoechest14.79%,VEBA19.99%,LindaAG10%,Klockner-H

mbldtAG41.41%,PhilppHolzmannAG35.4%,Bergmann-ElcktrigitatsAG35.5%的股份。[34]

日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又有其特殊性。日本许多大公司都附属于不同的公司集团。主要的公司集团有三菱企业集团、三井企业集团、住友企业集团、富士企业集团和三和企业集团等。即使不附属这些集团的公司也或多或少地跟这些集团有商业合同关系。在这些集团中,核心银行一般控制了各成员公司5%的股份。这些成员也同时拥有核心银行的某些股票。公司集团的其余成员一般持有某一成员接近30%的股份。核心银行和其他四五家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控制了集团内某成员20%的股权。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司内的经理成员组成的。我们略举几例。在1992年,五家金融机构持有丰田21.5%、东京电子15.7%、日立13.6%、三菱电子18%、东芝15.8%和尼桑21.9%的股份。[35]

那么企业间的相互持股有什么优越性呢?我国经济学者吴家骏认为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具有一种架空机制。[36]第一,他认为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了稳定的股东。稳定的股东可以形成协作关系,而且也可以避免企业被兼并。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交叉持股只是为了稳定股东,那么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改革就有稳定的股东—国家。自然吴家骏不赞成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我们对相互持股能形成协作关系这一点表示赞同。如前所述,债权人和债务人交叉持股有利于促进合同关系。而这些长期的合同关系会促使企业增加特殊资产的投资。我们对相互持股而达到反兼并的优越性表示怀疑。曼纳最早提出了敌意性兼并的经济意义。[37]敌意性的兼并可越过被兼并企业的管理者而达到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目的。如果被兼并企业经营不佳,那么通过购买股票而取得对方公司的控制权并撤换该企业的管理者是财富增值的行为。日本并无足够数目的敌意性兼并,自然也得不出反兼并是有利于经济的结论。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敌意性兼并市场比较活跃时期,经验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的敌意性兼并是财富增值的行为。[38]第二,吴家骏认为法人相互持股可以降低红利而使股价上涨。我们对这一点持有不同的看法。降低红利并不一定能使股价上升。相反,降低红利可能对股价不利。降低红利能否有利于股价决定于公司的投资机会。如果降低红利能使公司更经济地取得资金以实现优良的投资项目,那么股价自然上升。如公司并无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而又降低红利时,则股价会明显下降。基圣剩余现金流量(freecashflow)的理论已证明了这一点。[39]剩余现金流量是指除了用于收益现值大于成本外的流量。显然,这样的现金如不用于分红,则会被管理者滥用,这肯定会不利于股价。第三,吴家骏认为法人相互持股架空了所有者。我们对这一点不能苟同。如果所有者指的是大量分散的个人小股东,那么我们认为他的论点意义不大。如前所述,由于集体行为问题,这些现代公司中的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和监督本来不起什么大的作用。如果所有者包括公司,那么日本企业的所有者并没有被架空。日本企业对自己控股公司的监督作用并不弱。这点我们稍后还将讨论。如果他认为公司剩余财产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在无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经营,那么我们认为他的论点是不正确的。

那么日本特有的公司管理结构有什么好处呢?第一,公司成员的相互持股有利于成员间贸易合同关系的稳定发展。这样的关系有利于这些成员增加特殊资产的投资。[40]第二,这种公司集团成员间的相互持股有利于相互监督。[41]在这种集团里,当某个公司成员经营不良时,该公司的董事会将有其他公司成员的人员加入。而当某公司成员出现经营亏损时,银行会派董事进入该公司的董事会。经验调查表明,当外派董事出现时,日本公司集团内某个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变动便增加。[42]职务终身制、管理者内部晋升制度和细小的经理市场有力地限制了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这样的相互持股关系有利于处于困境中的成员的整顿和恢复。较少的金融和贸易债权人有利于避免集体行为问题而降低整顿的交易费用。[43]稳定的贸易合同关系又使整顿便于进行。经验调查表明当某个成员出现金融危机时,该企业的生产扩大了。原因是银行继续提供贷款而且其他成员中的供应者和购买者扩大了对该公司的供应和需求。不容否认,这些做法可能会维持低效的企业。但是高度竞争的产品市场表明这样的效益损失不会太大。否则的话该企业集团就会在与其他企业集团或公司的竞争中被淘汰。第四,金融债权人(银行)持股提高了对债务人信息的质量。而且也提高了对债务人的控制和干预。这显然会有利于降低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也许有人会问既然金融债权人的持股会降低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那么日本银行为什么比不上德国银行对债务企业的持股量呢?答案是简单的,这是由于二次大战后美国左右了日本的立法活动。那时,日本法律只容许银行拥有非金融企业10%左右的股份。1977年,法律修改后又规定在10年内,银行对生产性企业的持股量必须降低到5%以下。[44]表面上看,日本银行只能拥有5%的非金融企业的股份,但由于银行同时拥有企业集团内其他成员5%的股份和这些公司成员间的相互持股而形成的贸易和监督关系,银行的作用远大于其持有的股份所应有的。

为什么日本的银行像德国的银行那样在公司融资和公司管理中起那么大的作用呢?答案似乎比较简单。因为像德国那样,日本战后的政策和法律或多或少地限制了股票市场的作用。[45]有人也许要问是否强的银行控制力一定会产生高效的经济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相对微弱的银行作用也会有高效的经济,美国就是例证。1984年,美国1500个左右的银行大约拥有3900个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平均每个银行只有2.6个分支机构。[46]另外尽管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远远大于日本和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但是,在1991年美国最大的10个银行的资产总和仅是日本最大的10个银行资产总和的28.5%和德国最大的10个银行资产总和的66.57%。[47]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美国相对小的银行和它们参与其他公司治理的微小作用呢?罗尔公司管理的政治学说认为政治和法律起了很大的作用。[48]历史上,美国法律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的经营。分支机构必须得到其他州的同意才可以在那里经营。这种审批只是近期才变得容易些。银行是既不能持有生产性公司的股票也不能和保险公司有关联的。银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银行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尽管银行中的信托部门是允许持有其他生产性企业不足10%的股份,但是这样的持股会有许多不利之处。第一,在对方企业破产时,银行可能要对破门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银行也可能在破产清债次序中失去应有的优先次序。第二,证券法对控股金融机构作出许多限制有关证券买卖,股东派别之争中的表决权斗争。投资和控股意向还需要披露。

虽然美国限制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但是它却相对放任了证券市场的自然发展。所以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督机制远强于其他国家。证券市场对公司管理的作用主要通过股价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态,对于需在股票市场融资的企业来说,二级市场股票的低价会提高初级市场融资的代价。对那些现金流量大而无需在证券市场融资的公司,敌意性的兼并市场发挥了作用。

20世纪80年代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削弱又迫使美国公司对董事会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主要是增加公司外来董事的人数和权力。虽然人们通常认为在股票非常分散的公司中,董事会的监督机制远不如市场机制,但董事会还是起了一些作用的。经验调查表明外部董事挑选和争夺股东表决权而更换董事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股价。[49]另外董事会也曾撤换过许多著名的大公司如通用汽车公司、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和制造者人寿保险公司的高层经理。

跟日本一样,美国的产品市场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这说明了产品市场作为监督机制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然而事后看这种宏观上有巨大作用的市场监督机制对某个企业所起的作用则太迟。当这种作用发生时,该企业也就进入了经营危机之中了。类似于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的作用事后看也产生的较晚。虽然美国和日本的经理监督机制差别很大,但它们都起了迫使管理者和剩余资产所有者利益一致化的作用。在美国,不负责和无能的经理找工作就困难些,他们得到的报酬也就较低。如果某些经理从破产企业出来,那么他们将很难再找到如意的工作。在日本,经理和董事大部分是从公司内部晋升的,外部的经理市场非常有限。这就是说当某个经理或董事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被撤或降级,他就很难再被该公司重用。由于非常有限的外部经理市场,他也很难在其他公司找到如意的工作。这种压力迫使公司管理者在和剩余资产所有者利益不一致上不敢过分地越轨。

在香港的监督机制中需要特别讨论的是其强有力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这种结果是由家庭型的公司结构所造成的。如果某家庭控制了某公司51%的股份时,敌意性的兼并是不可能产生的。由于这种公司其他股票的分散性,一般拥有35%的股份就可以使该家庭有稳固的控制权而不受敌意性兼并市场的左右。经理市场对这些公司的监督作用不大。这种公司的好处是因剩余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而造成的代理成本较小。但是这样的公司很有可能产生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无控制权的分散的小股东之间财富转移的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效益损失。

讨论了监督机制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情况,让我们来看看这些监督机制对我国政策的制订和立法将会产生的作用。先看产品市场。在1978年前,我国并无有效的产品市场,激励机制的欠缺使得企业无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动力去生产价廉物美的产品。1978年后,产品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就整体而言,该市场还有待于完善。部分扭曲的价格使得产品在该市场上竞争的不公平性。税制上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处理又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缺乏长远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和全面的社会失业保障措施使得大量低效的国有企业得以长期存在,这又影响了正在起作用的产品市场。法律意识的低下性和执法的不均衡性又使得大量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结果影响了产品市场应能起到的监督机制的作用。对后者,惩罚应考虑违法及虽违法但又未被抓住而逃避法律惩罚的可能性。对前者,第一,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价格体系。国家应缩小对市场价格的干预。二十几年的企业改革为建立有效的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第二,补贴低效的企业还不如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贸易和投资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化使得终身不变的职业越来越少,工人调整和适应的代价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和应有的社会失业保障体制来降低。社会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使失业者通过再培训而重返劳动力市场。有效的产品市场不能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就不可能形成。

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使我们看到了公司间的相互持股而形成公司集团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和贸易合同关系。欲使这一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的产品市场而使得不同集团之间的竞争保持有效。集体行为问题又要求公司集团间的成员数目较小。否则的话便难以解决占便宜的行为和某些情况(如破产)下拒绝合作的行为。[50]为鼓励公司投资于特殊资产,这些集团内成员之间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合同关系。换句话说,公司集团内成员之间不应有竞争关系。这样的关系不但有利于降低因贸易信贷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而且也有利于降低因公司内由于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

除非修改法律,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可能类似于日本的公司管理制度。中国第一部《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显然,若是我国的某些公司想通过相互持股而组建公司集团,那么该集团内则不可能有银行成员。由于银行不能持有非银行机构和企业的股份,银行在中国便不能起到德国银行和日本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同样地,我国第一部《保险法》第104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我们找不出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要作出如此规定的深层经济原因。如果我国银行法是参照美国的,那么美国法律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对非银行企业的适量持股。再说,美国银行里的信托部是可以在非银行公司里持有不足10%的股份。况且,美国的有关银行立法最近受到了抨击。[51]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法律都没有禁止保险公司在生产企业里持有股份。如果说我国立法者的意图是保护存款人和被保险人,那么首要的任务是建立各种有效的降低代理成本的市场和合同机制。在有效的监督机制经济里,证明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会作出理智投资决策的举证之责在我国的某些立法者身上。如果没有其他相应有效的替代性的监督机制,那么我们认为我国这种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持有生产性企业的股份的现象会造成效益的损失。我们认为,即使法律许可,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所有的非金融企业持股。但是我们相信银行和保险公司会在某些生产性企业持股,特别是在那些他们贷款较多的企业。适量的持股会使他们相对积极地去了解和监督这些非金融企业。尽管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不会太大,但是银行的作用不可低估。那些不赞成大力发展证券市场而认为应让银行发挥较大作用的人需要详细地分析我国这些法律的影响。简单假定银行在无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会发挥有效的作用似乎还难以令人满意。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选择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便不会贷款给债股比例很高的企业。另外,银行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众多的限制借款人行为的条款。事实表明这样的条款由于过分地限制了借款人的行为而使他们有时不能作出最佳投资决策。这种结果由于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最终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但是,银行是可以转嫁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因为银行不能通过持股而降低因剩余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和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我国的融资成本在无其他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将高于德国和日本。

我国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非金融企业持股的限制对建立有效的股票市场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然而,股票市场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被人为地限制了。我们认为,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在证券市场交易而造成的发行在外的股票的难兑现性和对敌意性兼并市场的限制不仅提高了公司融资的代价而且也对降低代理成本形成了障碍。虽然名义上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是可以转让给其他法人、自然人及境内外的外商投资者,但实际上这种转让是不可能在证券市场顺利地进行的,因为这些股份的转让必须经严格而复杂的审批手续。国有企业巨大的代理成本和发行在外的股票的难兑现性大大提高了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的代价。我国法律对争夺控制权市场的限制不仅仅限于国有企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在普通股达5%时,就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当其所持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减2%时,就得重复这一行为。我们怀疑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初期,证券法需对敌意性兼并做如此严格的规定。这5%的比例完全可以提高到10%以上。促进敌意性兼并市场和其他方式的企业重组有利于我国企业在投资和贸易逐步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时代提高竞争能力。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微弱而产品市场又不能完全淘汰低效企业的情况下,难道还有理由去限制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市场吗?

对于因家庭控制的股份公司而可能产生的代理成本可以采取如下的政策措施:第一,要及时地推行市场自由化的进程。这包括进一步降低关税和消除其他非关税障碍。同时还需要消除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资本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其中的某些企业为追求规模经济等而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第二,对这样的公司需要增加外部董事的人数。这些董事应该和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董事无利害关系。这样有利于外部投资者掌握必要的信息。第三,对这些家庭式上市公司需要提高它们的披露义务。由于这些公司一个转移财富的行为是提高大股东支配的董事和经理的报酬,披露这些信息给市场有利于监督这些公司。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这种家庭控制型股份公司还没有普遍,但是也没有理由去限制这类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对劳动力市场而言,我国需要做是改变过去干部式的企业领导用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领导人并无太大的压力和动力去好好经营企业。即使该企业经营不良,这些领导人还可以被调到其他企业去当官。原因是他们的干部级别必须得到保障。如果企业领导是真正的管理者,那么他们的报酬水平决定于自己的管理水平在劳动力市场上体现的价格。管理企业好的经营者可以得到较高的报酬。相反,管理水平低的经营者则只能有较低的报酬。如果他们经营的企业破了产,这些管理者甚至可能再也找不到类似的工作。只有在有效的劳动力市场上,经营管理者才有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动力去竞争,美国和日本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表明,管理者既可以完全从内部晋升,也可以从外部聘用。只要有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两种制度都有较大的监督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力市场对家庭式的公司的监督作用要小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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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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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返还的制度的特点有:1.对于个人,在确立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可以遵照法律在彩礼方面规定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分配关系来保护自己的利益;2.对于社会,在彩礼风俗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法律可以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促进男女平等。一、彩礼钱女方不退,打官司的话需要什么证据彩礼返还诉讼需要下列证据:1、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的证据。如当地人的证言。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3、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的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书写往来、短信记录。二、怎样才能返还彩礼男女离婚时候是否要退回彩礼,还需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构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如果构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可以返还彩礼的条件如下: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给付彩礼的一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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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工伤待遇处置制度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1、申报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2、申报范围(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3、受理部门及责任: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4、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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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包括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包括有哪些?会计核算制度是对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操作原则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它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章可循,从而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与会计核算的内容相对应,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包括:1.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审核和错误更正的规定。2.会计科目(账户)的设置和运用的规定。3.会计记账方法的规定。4.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期间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5.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错误更正、对账和结账的规定。6.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的规定。7.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规定。8.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9.其他会计核算工作的规定。二、会计做账流程是怎么样的?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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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行政强制权包括哪些
    治安行政强制权包括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治安行政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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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顾问制度
    现代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是与现代公司制度同时诞生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二、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可能导致外国法和国际法的适用。例如,美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中如果有行贿行为,可能导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三、公司目标管理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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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管理中的三检制度包括哪些?
    1、项目部对工程工序施工质量实行班组初检、工程部施工员复检和质检员终检“三检”。班组长对工序施工过程进行合格控制,质检员对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后,及时填写检验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验收。2、工序施工质量应按技术交底要求、验收规范、质量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班组应及时返修或返工。专业质检员对返修、返工后的工序质量重新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报监理验收。3、工序交接的班组,上道工序班组应为下道工序施工提供方便、有利的条件,下道工序班组对上道工序施工结果应予以保护。建筑工程质量三检制度是什么一、自检: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二、互检: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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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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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协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确保公司行为的合理、公正和效率的机制。公司治理涉及多个方面,如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公司的决策科学... 更多>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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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内部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制度?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09
      公司法内部管理规定包括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薪酬管理制度。一个公司内部管理的好坏和有无科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要明确员工与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利益。包括员工的考勤管理,请假出勤和休息休假制度。越是规模大的公司,管理制度越复杂。
    • 公司制度包括哪些?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03
      现企业管理制度的四个主要管理对象:人、财、物、信息,后三者都需要人去管理和操作,人是行为的主体。回(汇)报机制,工作内容,总结制度,会议制度,发展目标,晋升与发展,合理化建议等。
    •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流程包括哪些方面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05
      1.召开职工大会通过; 2.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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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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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有重要影响。公司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规定使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经营运作、内外关系、责任承担、利益分配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要求形式;另一方面,公司法通过与时俱进的修正和更新,对公司的组织运行过程中做出创新和改进,从而创新、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利于公司的稳步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