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一市民于1998年购买了一份保险,去年因病去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该市民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被这份保险的受益人(即投保人的女儿)告上法庭。带病投保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事件
南昌市民周敏群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她于1998年9月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99鸿福终身保险,她当时按照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进行了填写,并写明受益人为女儿赵君,受益份额为100%。此后,周敏群一直按照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5年8月31日,周敏群因身体不适而住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周敏群的女儿赵君此后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南昌分公司)提出理赔,该公司却以周敏群隐瞒病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
赵君气愤中将人寿南昌分公司告上了法院,提出,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完全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由于投保单上并没有列明应当告知是否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所以人寿南昌分公司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周敏群与人寿南昌分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保护。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于9月10日作出判决,人寿南昌分公司向赵君赔偿1万元。
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周敏群投保前已经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周敏群投保时已经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按期交纳了保险费。周敏群因病死亡后,赵君作为受益人要求支付保险金1万元的诉情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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