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8 19:12:16 159 人看过

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二是发生借贷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28日 1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为什么只有借条不能成立借贷关系
    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也不一定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就成立了,如果只有借条,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出借行为的话,借贷关系也没有正式成立。一、借条怎么写才有效借条属于借贷关系的凭证,所以借条有效与否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可以被认定。在写借条时,需要注意:1、借条的名称要写对;2、借款的事由、借款金额要写明;3、出借人支付借款的方式、时间最好记载清楚;4、还款的时间、方式;5、借款利息(如果没有利息则无需写);6、逾期还款的利息;7、借款人的签字确认以及借条出具的时间要写明。二、自己写了借条没拿到钱怎么办自己写了借条没拿到钱,借款法律关系并未真正生效,借款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借款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你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给你,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三、借条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借条是借款人向出
    2023-06-22
    251人看过
  • 五旬老汉打感情借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年近58岁的老汉潘某几年前遇到比自己小22岁的女友小A,这飞来艳福让他高兴的应女友请求打下了三万元的借条。分手后,没想到女友竟然手拿借条起诉自己。庭审时,潘老汉欲言又止,当听到原告小A代理人说:原告与潘老汉系亲戚关系,2010年1月13日因潘某收购苹果向自己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要求自己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时。潘老汉恼羞成怒:根本没有的事,我没有借过她一分钱,并连说原告太狠了,我如今有家不能归,你竟然还向我要钱。潘某认为,这借条是他和原告处朋友时开玩笑所写的,怎么能当真?至于借条内容写收购苹果是原告让这样写的,并非实际发生借款!随后,潘某拿出一张借条当庭提交法官,这是原告当初向自己借款一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现在原告起诉自己,这一万元她也要归还。原告小A对潘某庭上所说一直不语,只说有借条为证,并辩称,曾借过被告一万元,但是早已归还,只是忘记撤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经过庭审和审查证据,法
    2023-06-08
    281人看过
  • 法院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想要履行还款义务但尚未履行,先打欠条用以表示其将来会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确实是因民间借贷欠出借人一定数额的借款,于还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偿还,因此出具欠条用以保证限期还本付息。第三种情况是由其他债权债务转化而来而非来源于借贷关系的欠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供货方把货物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出具一张欠条,说明其欠出卖人多少欠款,并保证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又如,在建筑工程
    2023-04-02
    161人看过
  • 浅议: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法院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
    2023-06-08
    373人看过
  • 有借条却无借款事实,借贷关系仍不成立
    案例回放3月15日,安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蒋某向安居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于2013年11月29日向其借现金人民币15万元,唐某向蒋某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但在借款到期后唐某并未如期归还。被告唐某辩称其向蒋某出具的借条是在受蒋某胁迫下所写,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原告也并未向自己实际交付该借条上所载的借款金额,该借款不存在。审理中,原告蒋某称其借给唐某的15万元全部为现金一次性交付,资金来源于被告唐某以前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借款等,但并未提交资金交付的证据。法院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唐某承包了某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蒋某,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蒋某于2013年11月3日伙同他人将被告唐某打伤致其住院治疗并扣留了唐某的一辆越野车。根据全案事实,法院裁判认为,原被告尚存在工程款给付争议,且为此还
    2023-06-08
    107人看过
  • 借条能否成为否认借贷关系的证据?
    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借条原件丢失能否认定借贷事实2013年7月9日,同村的杜某因翻盖新房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载今借同村马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人:杜某。2013年7月9日。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屡次找到杜某要求还款,杜某都以没钱为由搪塞我。我准备到县法院起诉杜某,谁知借条原件不慎丢失,只有一份复印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借贷事实吗?马某某读者: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收集原始证据,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不会机
    2023-07-17
    289人看过
  • 借条能否确认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民间借贷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2、第十六条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贷款,被告应当向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贷款关系的建立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依据吗可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
    2023-08-07
    158人看过
  • 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一、关于股权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股权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是有效的。(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有明确的主体,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还有一些特殊合
    2023-03-09
    84人看过
  •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哪些条件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二、收养各方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
    2023-02-26
    469人看过
  •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一张借条能够判定吗
    一、法院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一张借条能够判定借款成立吗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能够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3.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写借条时要注意哪些内容呢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2023-04-20
    54人看过
  • 借款关系不成立的事实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借贷法律关系常常交织其他法律关系,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在考虑借贷关系成立要件的同时,也要结合所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属性以及相关法律后果。1、借款人身份核实(1)签约对方为个人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2)签约对方为企业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
    2023-08-18
    237人看过
  • 收养关系的成立有哪些规定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2023-05-06
    282人看过
  • 成立理财合同关系的条件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立理财合同关系的条件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一、仓储合同的用途和成立依据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1、仓储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当事人主体适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仓储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仓储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4、仓储合同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民法典合同成立条件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三、电子合同的有效要件有哪些电子合同的有效要件如下: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2023-03-08
    139人看过
  •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有效的收养关系?
    首先,从概念上看,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变成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说完了收养的概念,让我们分别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个不同角度来进一步说明此三类人应当分别具备什么条件。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若想进行有效的收养,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
    2023-04-23
    3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赡养关系成立要哪些条件,有哪些相关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8
      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和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不论你和你妹妹归你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也不论你父亲是否曾尽到抚养义务,通常情况下,你和你妹妹仍然应承担对你父亲的赡养义务。
    • 只有借条时怎么认定借款成立的条件是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2-16
      借款在日常生活中则可以叫做欠款,在法律上也可以认定为是欠款的一种,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而收条仅仅代表你收到了多少钱等,存在多种可能,如你可能收到的是他人应还你的钱或其他的钱,单纯的收条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 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有哪些条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4
      1、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依法达成了法律不禁止的、关于买卖商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可使用口头约定的方式,比如面对面的交易,也可以网购或者通过即时聊天工具和邮件来达成一致意见等。2、双方签订合同书时,注意保存“合意”的内容,那么,通过使用邮件或者签订合同书的形式来促成合同成立,以便双方发生争议时有章可循,能保留的内容越全面的合意方式,才是越安全的。
    • 可否仅凭借条确定借贷关系的条件都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5
      不能仅凭借条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在借款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
    • 具备哪些条件劳动关系成立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04
      具备以下条件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