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
(一)离岗安置条件
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
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
(一)待岗条件
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二)待岗期规定
1.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对连续工龄不满10年者,待岗期为1年;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待岗期为2年。
2.女职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待岗人员待岗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3.为鼓励待岗人员重新择业,对个人自谋职业(调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除外),或到企业工作的人员,1年内调离院机关的,给予一定的补偿金。工龄每满1年的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
4.待岗人员待岗期满未办理调离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解除其与院机关的劳动关系,并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本人档案转交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由人事部门管理。待岗期间,应与人事部门保持联系,因本人原因联系不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待岗人员要树立市场竞争和自主择业的观念,积极主动寻找重新择业机会。待岗期间,院机关应主动为其提供再竞聘机会(包括院机关外的招聘)。
3.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合自己发展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费采取院机关和本人各支付50%的方式,经组织批准并签订《院机关学习培训协议书》。
(四)待岗期间的待遇
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计发;1-3个月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补贴;4-6个月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7-12个月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70%,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13-24个月发给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三、离岗安置、待岗人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离岗安置期间、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储备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的计算及缴纳办法视同在岗职工,在此期间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金。在事业单位加入社会保险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院承担(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未启动前,仍按现行规定由原渠道报销医疗费。
(二)离岗安置、待岗人员从事院机关以外有报酬的工作所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院机关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医疗等费用。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凡属1999年院机关改革时的离岗安置人员,仍然按照《中国科学院机关实行处长岗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机关转岗分流政策和实施意见》(科办[1999]010号)实行管理。
(二)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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