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时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13:56 98 人看过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因素是需要重点了解的:

1、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探望权的法律主体。因此,为了满足家庭亲情维系的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可以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孩子进行接送,增加接触,维系亲情。

2、行使探望权,应当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作为先决条件。

3、离婚后,双方可以组成另一个新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不应影响对方的正常家庭生活。

任意解除权时应注意什么

(一)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二)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到第五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四)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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