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各种公司经济犯罪形式也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我们应从理论上对公司经济犯罪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立法上的特征充分认识,积极寻找应对公司经济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公司经济犯罪;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更应该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会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会保证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互相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会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会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不平等、不公平现象。
公司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当今市场经济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以特有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成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公司不仅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还是现代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不规范,市场竞争激烈,加之社会方面、经济方面和公司本身存在的诸多原因,各种公司经济犯罪的活动也日趋增多,从而严重地危害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我国立法上虽早已规定有公司犯罪,但是理论研究却显薄弱,司法实践方面也举步维艰。面对这一问题,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法惩治公司经济犯罪外,更需要在理论研究上加以深入,以指导公司经济犯罪方面的立法、司法活动。
一、公司经济犯罪的特征
1.公司经济犯罪立法上的特征
所谓公司经济犯罪是指公司以及公司人员等有关主体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司法、刑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经济管理制度和秩序,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名称。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各种公司犯罪行为的总称,可说是一种类罪名。它既具有犯罪的一般法律特征,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1)客体。公司经济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秩序,应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范围。这是公司犯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公司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以及公司人员等有关主体在公司设立、经营、破产、解散与清算过程中,违反公司管理法律法规,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利益的行为。新《刑法》列举了14种公司经济犯罪行为。从性质类别区分,可分为侵害财产型行为、欺诈型行为、行贿受贿型行为、渎职型行为。从罪名上来区分,具体的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非法募集资金罪等14种。
(3)主体。公司经济犯罪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法人,又可以是自然人。就法人来说,公司法人是主要的,也有公司以外的法人,如公司的有关主管机关,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的机关。就自然人来说,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也有非公司的职员。
(4)主观方面。公司经济犯罪主观要素一般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个别过失行为也能构成犯罪,如国有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在商贸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经济犯罪无论是自然人故意犯罪,还是公司作为法人整体的故意犯罪,都是明知公司等主体的行为或应知其行为违反公司管理法律法规,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而构成犯罪。例如,公司清算人、股东在清算时隐匿私分公司财产,将会导致公司总资产的减少,影响正常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但行为人为了牟取个人或他人利益还是实施了这种行为。
2.公司经济犯罪的其他特征
(1)高智商性。其主体主要为公司的董事、监理、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从事受理工作的高级人员,同时还可能涉及承担资产评估、验证、验资、审计职责的单位和自然人。他们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而且具有经济、法律、财务、贸易、财会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且熟悉并钻营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受理方面的空子和漏洞的技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司经济犯罪是智力型犯罪,是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和经济政策的洞察者和精通者。
(2)隐蔽性。公司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及有关的经济秩序,为普通公民所不太关注;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多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合法的职务行为的掩盖,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因此,此类犯罪是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公司经济职务犯罪的现场是隐性现场,不容易为司法和其他人员所发现。
(3)共同犯罪案件较多。该类犯罪中各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复杂性,这决定了共同犯罪案件数量会不断增多。例如虚报注册资本罪,由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决定了其犯罪包括以下一些主体和行为: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共同制作虚假证明文件或申请登记人与验资、验证的机构共同制作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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