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正式成立。当天,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宣布双方将携手共同调解处理经济合同争议。
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局长王华鑫介绍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间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给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与此同时,由于受行政调解的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局限,合同争议在行政调解后得不到有效执行,导致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资源闲置,影响了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为改变这种局面,房山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按照规定在房山分局设立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专职负责本辖区经济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同时明确了房山分局和房山区人民法院双方在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间相互衔接的有关程序。
据介绍,《关于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人民法院在经济合同争议立案前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在立案受理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委托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行政调解。经人民法院委托在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确认;未经人民法院委托在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房山区人民法院应当凭调解协议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并安排资深法官负责相关经济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调解协议不存在有关合同无效等情况下,房山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王华鑫说,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提供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还将为当事人保密,尊重个人隐私、保护商业秘密等。
据介绍,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调解中心将设置专职调解员,对合同争议当事人进行调停、劝说,促使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争议。房山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携手共同调解处理经济合同争议的工作模式,在全国尚属首例。这种工作模式的推行,既减轻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压力,有效利用了行政资源,还降低了企业解决争议的成本,畅通了企业解决争议的渠道,化解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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