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领养证的手续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2 0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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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收养协议。
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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