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家广告商与上海一家女子医院订立合同,约定由该广告商为医院在住宅小区门口发布广告。合同签约后,广告商即将该业务口头委托第三人制作。由于与第三人因相关款项以及该项目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而遭处罚等原因,在发布广告3个月后,大部分广告就被拆除了。医院因此拒付剩余的款项,被广告商告上法庭。近日,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对广告商的诉请不予支持。
发布合同
2005年12月2日,广告商与一家女子医院签订《户外广告合同》。广告费总价为108万元;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即付200个广告发布费的20%,即10.8万元,在发布200个广告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200个发布金额付30%,即16.2万元,剩余的50%即27万元,按12个月平均付款,从发布月开始,每月底支付2.25万元;后200个广告位按同等方式支付。
合同正式签订后,广告商即将上述广告牌口头委托第三人制作。2006年2月9日,位于闸北区象山小区、普陀区宜川等小区的200块广告宣传牌制作完成并发布。医院先后按约向广告商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另200块广告宣传牌,广告商因医院未支付预付款而未制作发布。
遭遇拆除
同年5月8日,广告制作方给医院发了一封《告知书》,说医院在本市普陀、闸北所投放的200套社区告示栏全年广告业务,系其与广告商共同经营合作的项目。现因医院未能按约向广告商支付有关款项,其与广告商的合作终止。并将于5月10日起,拆除医院在上述地区所投放的广告。
同时,由于广告商与制作方在上述小区为医院制作发布的200块广告宣传牌,未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属不合法行为。2006年5月24日,普陀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2000元,并限期于2006年6月30日前拆除上述广告。
拒付余款
由于在发布后3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大部分广告都已被拆除,医院拒付剩余款项。于是,广告商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支付广告发布费3.15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由于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发布广告而被处罚等原因,致大部分广告在3个月左右时间内被拆除。因此,原告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被告也未取得广告宣传的整体效果,而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前期款项。故对广告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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