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BJ中国启动第二轮提价,对妇婴用品等部分产品的价格进行了上调,涨幅达10%至15%。毛利润一直在行业领先的BJ连续提价,引起了市场的质疑。
我们可以质疑但不能妄加确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院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BJ涨价的性质还难以界定,有可能只是由于成本、上游材料上升而造成的正常提价,但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垄断协议从而违反《反垄断法》第七条有关价格协议的内容。
就在今年的2月,BJ等9家欧美消费品巨头因涉嫌从2004年底开始加入了操纵法国市场产品价格的协议在法国接受调查。如果这些公司被证实违反了竞争法,将被处以其全球年营业额最多10%的罚款。
但广州BJ有限公司公关经理张**表示,此次BJ提价主要是因为成本快速上涨的原因,并不涉及其他因素。
收益率持续上升
依据《反垄断法》第七条,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的表现之一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视为违法。
原则上说企业在不达成垄断价格协议、不影响市场秩序与正当竞争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自己产品的价格。李院长表示。
同时,他认为这里所称的不公平高价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本应反映在利润率,以及是否影响行业平衡、损害消费者利益上。
因此,收益率成为了衡量BJ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标杆。BJ方面认为,近年受到成本上升压迫,利润空间已经收紧,而目前的调价仅是收回部分而非全部涨价成本。
按照BJ上述的逻辑,成本上涨后BJ的收益率在不断下降,即便这次涨价后,BJ的收益率还无法达到原来的水平。
但实际上,BJ在这轮全球的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过程中并未受损。截至4月30日BJ2008财年前三季度的财报显示:销售额同比上涨了8%,净收益同比上涨12%;上一个财年,销售额上涨12%,净收益上涨的幅度为19%;而2006财年上述两项指标分别为20%和25%。
从财务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BJ净收益的涨幅一直高于销售额的涨幅。并且在2007、2008两个财年,BJ净收益的上涨幅度相对于销售额上涨幅度的比例来说,均高于2006财年。也就是说,BJ近两年来的盈利能力没有下降,反而在上升。
BJ销售额的持续下降其实有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美国以及全球受次贷危机造成了总的需求的下降;其次,经过多年的高速增长后,BJ的基数已经相当庞大,增长速度放缓也在情理之中。一位外资日化企业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观察BJ的销售额放缓没有意义,其收益率增长速度相对于销售额的增长速度来说,仍在加快,说明BJ受成本上涨的影响有限。
就BJ来说,原材料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并不高,主要还是市场的操作费用,像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用等。对于成本的压力,BJ这样规模的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销售的增长以及优化管理的方式去分摊。但是近两年来销售增长放缓,依靠增长来分摊成本上涨压力的方式受到了考验。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今年以来,联合利华通过从BJ挖人,在营销上参照BJ,给BJ压力更大。从来不去超市购买陈列的BJ,也开始花钱去买,这部分费用的增加反而更加直接。
该人士认为,其实BJ只是想通过涨价保证利润的快速增长。
市场地位之辩
其实在众多细分领域内,BJ均具有一定的市场主导地位。
虽然日化产业是个完全竞争行业,但据有关资料显示,BJ目前的市场份额已占据半壁江山。同时,在完成了对吉利的整合,将欧乐宝与佳洁士进一步推向二三级市场等一系列大动作后,BJ在口腔护理行业的市场份额也大幅增加。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个经营者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可视为在行业内占有支配地位。而目前BJ除在清洁用品、彩妆护肤品的市场占有率未达标准以外,其他品类产品估计均已占据领头羊地位。
对此,李院长认为:是否具有垄断地位还是应该由其市场份额来认定,但并不是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就意味着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两者并不互为充要条件。
他还指出,关于市场份额的调查数据并不会很准确,各方给出的数据都不一样,给执法部门的调查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因而仅靠网上的数据就判定其垄断地位是不科学也是不全面的。在垄断法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即使相关部门对此调查也需要经历很复杂、很漫长的过程,才能予以判断。
在洗发水领域,BJ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无可争议的。上述外资日化企业的人士则对记者表示,BJ在口腔护理和护肤行业也有很强的话语权。但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不同于国外类似法律,具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地位的特点,因而即使BJ被论证为具有垄断地位,如果没有影响市场正常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李院长指出,像BJ这样的跨国公司在国外有应对《反垄断法》的经验,而在国内市场往往不受约束,我国该项法规的出台将对企业自主行为与自我约束产生一定的作用,同时跨国公司顾及法律风险将不会轻易地采取垄断行为,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上也会进行慎重地考虑。
-
《反价格垄断规定》中什么是价格垄断协议
302人看过
-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
211人看过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二)
59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更要反垄断本身
482人看过
-
中国反垄断新常态
149人看过
-
反垄断法是否应规定行政垄断
449人看过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
中国反垄断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什么是垄断垄断与价格垄断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价格垄断是指垄断制造商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占有很大的份额,不仅可以决定产量,还可以操纵产品价格),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行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2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
-
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法规制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